尊敬的宿松百姓论坛网友: 您好!您于2022年3月17日晚上在百姓论坛发帖称“请问宿松工商、税务,这样的发票该不该开?”帖文内容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22年3月18日知悉帖文内容后,县税务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到宿松二加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宿松宿松路加油站)调查核实情况。通过问询工作人员、调阅监控视频、查阅“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现就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一)加油站工作流程:客户付款(现金、刷卡或微信支付等途径)——生成自助加油客户凭条——客户凭凭条授权码加油——客户凭凭条信息开具发票。 (二)事情经过:据加油站工作人员回忆,当晚是油价上调的前晚,所以加油车辆和人员较多。2022年3月16日晚8点35分许,您与一男子前来加油站加油,您微信支付350元(95号车用乙醇汽油),该男子微信支付200元(92号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结束后,您到营业厅开具发票,工作人员于8点41分为您开具了电子发票(发票代码:034082000111,发票号码:04489654;购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税号:91340826485727055W;商品名称:95号车用乙醇汽油,金额:350元。)随后,您要求工作人员再为您开具200元的发票,且提供另一客户的自助加油客户凭条(授权码:201453),并要求发票付款方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工作人员当即告知您:上级公司对发票管理较为严格,客户索要发票时必须开具,但严禁为客户虚开发票,公司发票管理系统会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只需车主本人来即可开具发票,并未拒开发票。 (三)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加油站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该加油站规范发票开具、申报纳税和财务管理等涉税行为,不得拒开发票,不得为他人虚开发票。 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也有义务出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既是维护自己权益,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以上是县税务局对网帖留言反映问题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联系(0556-7844621),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宿松县税务局 2022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