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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改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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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老城改造”而言,在住建部的“建科【2021】63”号文,已经对此作出了界定:
    “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住建部的这一行政指导意见,是针对:
    “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原文语)。
     释义:
    关于“房地产开发”,我国不少地方曾经出现过过度开发倾向,因而房地产库存大量积压;而其原因,显然是“土地红利”、“政绩”,使地方政府热衷于此;而曾经的房地产暴利,更使开发商乐此不疲而疯狂投入其中;而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显然是地方政府缺失了在宏观调控方面应当负起的监管责任。
    就“老城改造”而言,国务院“国发办【2020】23号”文明确规定:
    “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面参与”。
    释义:
    居民自愿,才是启动老城改造的唯一基础;而政府的引导、推动,只能是激发居民自愿改造的次要因素。这好像媒婆做媒:双方是否结婚,那要看男女是否自愿。
    所以,政府如果以“征收”,这一只能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手段来实施老城改造,显然,既违反中央政府对此的行政规定,又违反民意而侵犯人权;因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其他权利最为基础的权利。
   而《宪法》第十三条,则是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综上,以“征收”实施老城改造既行政违法,更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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