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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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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2030年之前在我县十年禁渔的长江和黄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的为非法垂钓,每年禁渔期(目前县政府规定为4月1至9月30日)在我县其他湖泊水面垂钓的也为非法垂钓。
发表于 2022-7-2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渔业联合执法疑违反县政府公告
近日看到宿松新闻网《县公安局:联合巡航执法 严打非法垂钓》(http://www.ahssnews.com/hot/bm/202207/t20220712_6165937.html)一文(下称网文),感觉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一、宿松渔业联合执法疑违反县政府公告。网文:“今年3月,宿松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明确2022年4月5日至9月30日为禁渔时间,境内龙感湖、大官湖、黄湖的水域滩涂为禁渔区;同时,明确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环境的活动。”而网文中执法者认为“….一些非法垂钓者甚至采取一竿多钩、多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公告规定不得游钓,公安、渔业扩大为不得垂钓,垂钓即非法。是不是违反县政府公告的规定。政府有规定,是不是应该执行政府规定。(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_信息公开_宿松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5071/2021940141.html
       二、疑断章取义制造政策对立。网文“今年3月,宿松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不得游钓…。新修正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按上述讲法,县政府公告规定不得游钓,省办法规定不得垂钓,县政府公告错了吗?。《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原文是这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_信息公开_宿松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3701/2022145881.html
       第二十五条规定很清楚, 在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不得垂钓。而不是县政府划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县政府公告没有错。县政府平衡了各方利益,是善政。
        从目前查找到的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已明确了禁渔区和禁渔期。试问,宿松有哪些水域被省渔业行政部门列入其中?(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_安庆市农业农村局https://nync.anqing.gov.cn/ggfw/flfg/hnzc/2000783021.html


请看盲结合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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