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石克斌、以及石克斌挂靠的安徽五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审结,根据(2020)皖08民初2号、(2020)皖08民初3号、(2020)皖08民初4号三份民事调解书,关锦华及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工程款共计114399486.1元。但关锦华、晨曦陶瓷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8月15日,石克斌、五里建筑、广益建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2020年9月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关锦华、晨曦陶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2020年9月14、1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先后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出(2020)皖0826执1948号、1949号、1950号三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款项114399486.1元。 被执行人关锦华尚有23268万元由南海区人民法院代管。 宿松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多次发出书面催办函,请求协助执行。 南海法院一直拒绝配合拨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11月份之后两级法院开始相互推诿。 此期间南海区法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进行调查。收到函件后相关司法机关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调查,作出书面复函告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本案不属虚假诉讼,请求予以协助执行。此情形下,南海区人民法院仍然拒绝协助执行。2021年10月中旬,安徽三级法院执行局主管领导南下广州到广东省高院就是否协助执行进行座谈,得出涉案不属于虚假诉讼的结论。是否存在阻却执行的行为由执行法院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配合拨款即可,但南海人民法院不愿意将款项扣划至宿松县人民法院,只同意由关锦华另行建立账户,南海区人民法院将款项转移至关锦华个人账户,再由宿松县人民法院扣划。是否属实,不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对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故南海区人民法院必须办理。且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执行依据是否正确由执行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本来是利用外来资金为当地经济投资,没想到却陷入穷途末路,一方面招商引资,一方面当地司法机关对过亿的资产执行无动于衷,简直是个黑色幽默。 2022年8月5日,被执行人关锦华出狱,办案人员跟关锦华沟通已无任何障碍,办案机关再无任何理由搪塞对案件的执行。 巨额款项拖欠两年得不到执行,目前,本人无法承受之苦。请求办案机关及时办理拨款手续,请求各级党委、政府、纪监委督促办案机关及时办理,消除社会影响。
石克斌及全体农民工及材料供应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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