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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法不严 宿松法院一张照片毁掉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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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1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法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正,惩奸除恶,从而更好地管理社会秩序,让百姓安居乐业,让社会健康发展,作为知法,护法,审理诉讼案情的人民法院更应该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严格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然而宿松人民法院却与此背道而驰,循法不严,知法违规,让诉讼官司中的善者难善了,恶者逍遥法外,看似诉讼者赢了官司,实则饱受苦难,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的落实中出现一步难。步步难的怪像,不停地付钱上诉,不停地等待遥遥无期的落实,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让亲者痛,仇者快。如此一来,让本身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心寒,让法律的威严和光芒在百姓的心中变得黯淡失色,让依法治国,从严执法的治理国家的初衷被践踏。于国家而言的,这样的司法者有何资格去保证诉讼中的公平公正和落实。这种情况,在金钱借贷诉讼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赢了官司输了钱,老赖逍遥法外的情况比比皆是。长此以往,社会的矛盾便会无形地出现激增,当这种不作为的结果积累地越来越多,势必造成百姓对国家司法的极度不信任,也势必给政府维护地方稳定造成障碍。
      不仅如此,宿松人民法院在拍卖网站上发布或者代发布信息上面审核不严,将非被拍卖者的信息和企业公布于网上,引来大量网民围观,并且在拍卖信息上面用上了非拍卖者的企业属性,严重损害相关企业的利益,严重侵害了两名残疾经营者的名誉权
      导致企业的经营受到巨大影响,无法稳定相关员工。对此种情况,法院对于企业的诉求置之不理,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任何地出面善后,其态度令人气愤。  
      俗语有云,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白薯。宿松人民法院虽手握司法权,却仗势欺人,对合理的诉求大声呵斥,态度恶劣,其领导更是难见一面。
      有领导说:官员应当亲民近民,到民众中去倾听诉求,解决问题,然而宿松人民法院领导高高在上的态度,却正好与此相反。试问宿松人民法院,如此态度,以何作为。
      上面所述,相信是目前很多宿松百姓心中一直想说而不敢说的心声,希望法院有关领导好好反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发表于 2022-8-2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应该点名道姓,增强说服力,同时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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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将案情说具体一点;感想、评论少一点;因为,对法律人来说,只看重事实与相关法律;但我欣赏楼主的勇气。

点评

到哪都能见到这个装逼分子,还真的让人说对了,到处在刷存在感  发表于 2022-8-2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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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有抒情和议论,而缺乏具体的例子,就连该院的法官或院长也难找出具体卷宗来核查回复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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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循法不严 宿松法院一张照片毁掉一个企业”一帖的回复
      网友“sslt188”:你好!
      你在宿松百姓论坛发布的帖子我院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名下房屋进行拍卖。2020年10月12日,案外人石某某以其与张某某签署的租赁合同为由向我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拍卖,因其主张的租赁系以租抵债,且案外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院对该租赁权不予认可,依法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并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已生效。
      其与张某某约定的租赁期在2022年1月1日已到期,在主张的租赁权未得到法律支持且约定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案外人应主动迁出拍卖标的,并将拍卖标的交由法院处置,这不仅是案外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实现其与张某某债权的有效途径。
      对涉案房屋拍卖处置时,我院在移送拍卖公司的公告中已注明该拍卖标的物为张某某、刘某某所有,我院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随附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故我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占有、使用等现状的照片予以公示是依法进行的。
      感谢你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以上是我院对你信件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3550893(执行局)。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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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上去是在抒情议论,实际里面的内容法院看到后就能立刻明白是哪件事情,只是做个简单的引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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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们行使正常的司法拍卖权没有任何问题,对于抵押房屋你们可以拍卖,但是错就错在你们在初次发到阿里拍卖网上面的图片,把不属于抵押物的房子一起放上去了,还配上了对应企业的名字,这样让人第一眼以为这整个企业房子都要拍卖掉,旁边那套连在一起的房子跟你们现在拍卖抵押的房子拥有者有有半毛钱的关系吗?你们发布拍卖信息的时候都这么随意吗?

点评

当然,楼主开始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引起人们的误会。  发表于 2022-8-25 12:00
看来,法院的回复并没有将非涉案房屋一并拍卖的事实说清楚,仅仅就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租赁房屋说事;而此,显然就涉嫌违法;所以,这个“回复”狗屁不值。  发表于 2022-8-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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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2-8-22 11:13
希望楼主将案情说具体一点;感想、评论少一点;因为,对法律人来说,只看重事实与相关法律;但我欣赏楼主的 ...

显然,这个“特别能装”的人,俨然以一副老爷口气,发泄对山人的怒气;而其自称“特别能装”的冠名,恰恰刻画出其真实面目;可惜了,虽然其特别能装成老爷,但却只能得到人们的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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