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循法不严 宿松法院一张照片毁掉一个企业”一帖的回复 网友“sslt188”:你好! 你在宿松百姓论坛发布的帖子我院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名下房屋进行拍卖。2020年10月12日,案外人石某某以其与张某某签署的租赁合同为由向我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拍卖,因其主张的租赁系以租抵债,且案外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院对该租赁权不予认可,依法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并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已生效。 其与张某某约定的租赁期在2022年1月1日已到期,在主张的租赁权未得到法律支持且约定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案外人应主动迁出拍卖标的,并将拍卖标的交由法院处置,这不仅是案外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实现其与张某某债权的有效途径。 对涉案房屋拍卖处置时,我院在移送拍卖公司的公告中已注明该拍卖标的物为张某某、刘某某所有,我院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随附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故我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占有、使用等现状的照片予以公示是依法进行的。 感谢你对我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以上是我院对你信件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3550893(执行局)。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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