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不违背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制订的。 1、在总则中加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具体内容上不与省办法相抵触。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权力在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不选择性的理解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要注意统一协调。也要注意互相之间的效力大小。省法规要比部门的政策效力是不是大些?
4、钓鱼之人四季都有,办法是不是真的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严格控制垂钓规模,明确可钓捕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照此办法,是不是会有大量人处于违法状态,是否是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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