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利益),行贿、受贿都造成社会危害,定名行贿、受贿罪。 有的受贿后向上一级行贿,别名行贿受贿通病。有些受贿加行贿并没有取得非法利益。特别是被追诉前,主动自首,交待行贿行为的,对上一级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2款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立功,除了归档外,概不对外公布细节。所以宣判变数很大,有些简直出人意料。 如果有一天XX健全了。只要犯罪就按照条律判,立功就按有功赏,赏罚分明,互不抵消,那才叫明镜高悬呢! 看那戏台上,包龙图一出场,某地方揪出一个贪官来,为某地方曾经的受害人出那一口恶气。好不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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