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各类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登记管理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宿松县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宿松县丰圣家庭农场(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宿松县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各类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登记管理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宿松县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公司(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宿松县智华家庭农场等4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3.宿松县合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宿松大河贸易有限公司等90户各类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登记管理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宿松大河贸易有限公司等85户公司(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宿松县广平建筑设计安装服务部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宿松县深蓝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宿松县深蓝服饰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0556-7822745 联系地址:宿松县孚玉镇黎河东街工商路7号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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