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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请给我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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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给我一条生路吧!
      我叫
吴新花,来自宿松县松滋街道五里村点塘组,一贫病交加拖着两个女儿读书,(一个大学一个小学)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孤儿寡母,因申请宅基地诉求,向上级政府部门领导整整呼唤了三个年头,由于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拒不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且百般刁难阻扰,至今诉求无果!
      依据2015年国家统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证》我母女三人姓名均已登记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设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当地部门领导是明显的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为此,特再次请求宿松县政府领导体察民情于水深火热之中!伸出援手解悬拯溺,依法督察办理,让我早日有一栖身之所。

      以上所反映的情况句句属实,敢以生命担保!欢迎实地调查核实!


发表于 2023-12-1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儿寡母若如此凄惨,全社会都应关心,尤其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更应帮扶。但,这位女士的’维权诉求‘’,是否能换题目为‘’困境中的请求‘,以微弱悦耳’的词句唤醒社会同情的共识,和谐共赢是近时期部门办事的前奏。
    请求內容要写简单与具体,理由中不要引用国法条款,办事部门在真处理时,不是根据你提供的法律依据作出结果的,他们在处理时,是会依法依规作出合法结论的。你提供的法律依据同样也有可以不采信的法律程序依据,你怎办呢?我见过很多不被看好的起诉和各种诉求件,其本上是由什么律师代写的,全文大部份是引用法律条款,这些条款要你讲干嘛?这些条款是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时所引用的法理依据,你若不服,可依法驳斥推翻。你的义务是提供客观事实证据,更不要指责别人引起对你反惑。
    请你记住我的实话善意,只有和谐才会有共赢,不要过激过火,温火炖燕窉要有耐心!祝你好运!

点评

不要乱花钱在律师身上找期望,结果是失望,律师从无回头客,靠自已才有用。  发表于 2023-12-13 07:12
而张先生那句“温火炖燕窝”的指点,倒像是提醒当事人“那个那个”点什么;或许,开始可以,现在不行,并且,还得当事人有“那个那个”;所以,此乃马后炮耳。  发表于 2023-12-12 09:59
(接前)公之于众,仅为当事人知道;所以,这既是其内心的胆怯,也是对百姓、法律的傲慢。  发表于 2023-12-12 09:50
不苟同张先生之见:既称“依法治国”,在当事人诉求久拖不决情形下,以装可怜求之,有用吗?可以说,其实,官方对此早有结论,只不过因其结论明显与当事人援用的法规精神相悖,所以不敢将结论的事实依据、法规依据  发表于 2023-12-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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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主所言属实,或基本属实,有关部门当依法作出处理;如不符合政策规定,当公布事实真相,以释民疑。
   记得此事曾经爆料过,当解决了,而不能久拖不决。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6条,第87条是执行起点日,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呢?简直是乱说法。就算是路过人有心声援“维权”,谁又敢跟着乱说法的人,一块儿起哄呢?  发表于 2023-12-30 1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86条,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叁佰陆拾贰条呢?简直是乱说法。就算是路过人有心声援“维权”,谁又敢跟着乱说法的人,一块儿起哄呢?  发表于 2023-12-30 10:39
村民有宅基地,如果诉求如主题帖,没有注明三年为什么“下无立锥之地”。不但有关部门,而且庭外百姓,都没有能力支持这种诉求。是公事讲究证据,不是说“不相信眼泪”吗?是私事讲究人情。若两不是读者,多说无益。  发表于 2023-12-14 11:01
LBJ
都三年之久,我觉得就是个别领导干部玩忽职守, 不体恤民情。嘴巴说的好听,不干实事。  发表于 2023-12-13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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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23-12-11 08:42
孤儿寡母若如此凄惨,全社会都应关心,尤其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更应帮扶。但,这位女士的’维权诉求‘’ ...

张先生您好!感谢您的热心关注和提示!在此向您和全体关注民生的热心朋友们一并感谢!
为了能有一个栖身之所,我先后无数次向当地领导从“请求”到“苦求”再到“哀求”无果后继而“哭求”和“跪求”经历了三个年头的呼唤,不但没有取得政府部门和当地领导的同情,解决,且在跪求期间,在摄氏四十度高温的情况下,遭到了五里村有关领导的非法拘禁达数小时之久,差点母女中暑丧命(这些均有视频为证)以上帖子中所述内容均有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经营权证》为铁证,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迫依法走上了信访“诉求”之路,没想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地政府部门阳奉阴违,变本加厉地欺压我孤儿寡母,再次依据法律条文依法依规发帖,希望得到宿松广大具有正义感人士的同情和支持,迫切希望得到宿松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解救我孤儿寡母与苦难之中!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点评

非法拘禁罪24小时,村领导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拘禁权力。如你所说“长达数小时,差点中暑,有视频”。属于以其他手段,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论时间长短,有诉比究。  发表于 2023-12-27 08:19
代书先生文科水平惊人,从‘请求’‘.........至‘’跪求‘’......。用连环转折递增的用语,确实非一般文学功底,可敬!如握!  发表于 2023-12-1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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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可以向当地信访部门检察机关等机构提取投诉说明具体情况和证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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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法条系已作废,但是,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则更细化了该法条的可操作性、其立法本意完全一致,所以,请有人不要钻空子。  发表于 2023-12-14 19:11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发表于 2023-12-14 18:46
(接前)原审承办法官有有法不依的嫌疑。显然,乡政府并不具有析产的行政权利、更没有财产裁判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对乡政府的请求、哀求、跪求,错找了菩萨。以上见解,是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如有偏差,以事实为准。  发表于 2023-12-14 18:40
(接前)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直接作出认定: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属于共同财产);并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对离婚后的抚养婚生子的女方给予适当照顾,而不是平均分割。如此看来  发表于 2023-12-14 18:31
人们就不难理解其前夫为什么拒不向法庭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了;而此,法院将确权问题推给乡政府,而乡政府又将确权问题推还给法院,如此“打排球”。遗憾的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并没有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发表于 2023-12-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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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一段文,这样说——吴新花,来自宿松县松滋街道五里村点塘组,一贫病交加拖着两个女儿读书,(一个大学一个小学)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孤儿寡母,因申请宅基地诉求,向上级政府部门领导整整呼唤了三个年头,由于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拒不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且百般刁难阻扰,至今诉求无果!
压缩成一句话——吴新花,申请宅基地诉求无果。
如你所说,这就要看看什么原因,你——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
因为三年期间,以及以前,非一朝一日,你有培养大学子女的能力,你住在哪里?作为一个村民,是有宅基地的,为什么你失去了宅基地?你没有说明白。
恕我直言,诉求不相信眼泪。存在的诉求原因,不明不白,再可怜些,也没有办法。到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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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3-12-14 10:10
你的一段文,这样说——吴新花,来自宿松县松滋街道五里村点塘组,一贫病交加拖着两个女儿读书,(一个大学 ...

先生您好!感谢您对我的贴文高度关注并提出相关问题要点,现敬答如下:
由于我在今年4月14日已发贴文,内容详情请看“百姓求官办事真的比登天还难吗”故在此没有作过多的阐述,只是简单明了地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我有依法享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对您和广大热心人士的关注支持深表谢意!

点评

可悲的是,据说那个宿松法院方院长升官了;为什么这样的人能够升官,不说可能人们也会猜得到;可见,“法治”、“宪法宣传日”喊得震天响的宣示,只不过是块遮羞布而已,或者,是新时代的“皇帝的新衣”而已。  发表于 2024-1-2 14:40
道貌岸然,而其内心却无耻、卑鄙的法官、法院院长的真实嘴脸;所以可以说,宿松法院一贯无良成性、肮脏透顶。如果宿松法院认为本人羞辱了其颜面,那你们敢与本人举行一场辩论吗?也包括宿松县检察院一同来也行。  发表于 2024-1-2 14:30
集体讨论而作出的,可见:宿松法院黑到什么程度了;而当原告依法要求承办法官、法院院长作判后释疑时,两个人均拒绝依法作出“判后释疑”,因为,原告所据事实证据,任何一条,都能够推翻那份无耻判决。这就是那些  发表于 2024-1-2 14:23
判决二人离婚,却故意无视原告吴新花以遭受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由此看来:在“员额制”下,宿松法院某些法官更是胆大妄为,由此联想到宿松法院那份“2564号判决”,而这份判决书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包括院长  发表于 2024-1-2 14:17
千怪万怪,显然就怪宿松法院那份“2331号判决”:明明当事人吴新花申请调查二人共同所有的宅基地真正的权属问题,但宿松法院拒不依法履职调查;明明二人均未以近亲结婚作为诉讼请求的事由,宿松法院却要以此为据  发表于 2024-1-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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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支持和关心8,快过年了别人可以回家我孤儿寡母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求官办事就这么难吗?亲爱的党啊您在哪里啊!谁为我主持公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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