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开展“生鲜灯”回头看专项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宿松县黎河东街某猪肉经营户销售猪肉时,依然使用“生鲜灯”进行照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猪肉经营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新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这是新规施行以来宿松县开出的首张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