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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禁放烟花爆竹 保护春节的完整性 |
发表于 2024-1-1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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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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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的理解正确的。支持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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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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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大通过、颁布的建议、说辞,无效,张先生说的完全正确。法工委这是告知已经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备案了。搜集、备案的建议,草拟法规,都是法工委的职责所在,法工委认为禁燃符合上位法之环境保护法。
记得曾经县政府关于“火葬”的硬性规定,引起民怨多多,而毛老二却长眠水晶棺,是何道理?或许有人说其丰功伟绩盛,但其历史评价果真吗?并且,针对毛老二称其为唯物主义者而言,这显然有悖于其信仰······。
(接前)难道“天子”可放炮、百姓就不可放炮?
当然,为考虑环境计,不放、少放,那只能遵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犹如人们对香烟的取舍,政府只能倡导,限制,而不是禁止。
(接前)而这些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显然高于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因此称其司法解释为上位法,并不为过;否则,“人大”的权威何在?2,每逢重大节假日、迎接外国元首,天安门都要鸣放礼炮,难道因此不会污染环境?
两个理由质疑张先生的意见:1,人大“法工委”虽然并不具有立法权,但其可以根据人大关于相关立法精神作出司法解释;例如《宪法》关于宗教、信仰、公民权利、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的立案规定,等等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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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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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位法之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违背上位法明文规定,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且是经地方人大会议通过了才生效的。一刀切不算懒政,不愿意一刀切,只是属于允许保留的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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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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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这就是我称“可怜的宪法”的依据;所以,我不得不同意张先生的观点。
曾经,我援用宪法第四十一条向法院、检察院就我儿的案件提出申诉、举报、控告被告张某及其证人、承办法官涉嫌虚假诉讼、伪证、行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指控,但这些老爷居然置之不理,根本不查清事实、更不负...
这一极为严厉的词语,但纵观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控告,却使用的是“应当”、“可以”,这些以第三人称而作出的规定;如此,这就给那些犯课者以口实。可怜的宪法!
“人多”却不大;这就是我称张先生确实有道理的原因。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的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检举、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注意:这里用了“必须.
或许,张先生的观点确实有道理,但是,从《宪法》的精神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其所属的下级机关根据宪法的立法本意而作出的解释,显然同样具有国家最高法律:宪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现实是,“人大”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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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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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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