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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文] 巧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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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种经营,或者能发家致富。
承包的同一块土地上,种植不同的作物,物种不同,入口味道不同。要想酸甜苦辣都有得吃,就要多样化,分片种植。
依据这个道理,市场繁荣,需要酸甜苦辣都有,不缺项。不至于“物以罕为贵”,物价就平稳。方显得富足。
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讨论为什么富。结果发现与为什么穷的话题一样。只要一钻牛角尖,为什么穷为什么富,想破脑壳,都不会有结果的。
有钱多的人,储蓄、炒股、做生意、赌博。只因行情风险等变数不可控,有些希望大,失落大,甚至本钱都有可能越玩越少。那还富什么呢?
钱少靠空手套白狼的人,帮人携带毒品,参与抢劫偷盗,等等违法乱纪行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终久人才两空。
还有一种人,超出自己力量极限--“拼命三郎”--去劳动。最终落得一身的劳伤痼疾,年轻时候挣点钱,还不足以老来治病费用。
意大利作家,伊塔洛.卡尔维诺的小说《黑羊》。开头有一篇文。有的网友已经读过,有的网友没有,分享只为了寓意一个话题——巧取豪夺富不了。
《黑羊》
从前有个国家,里面人人是贼。
一到傍晚,他们手持万能钥匙和遮光灯笼出门,走到邻居家里行窃。破晓时分,他们提着偷来的东西回到家里,总能发现自己家也失窃了。
他们就这样幸福地居住在一起。没有不幸的人,因为每个人都从别人家里偷东西,别人又再从别人家里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一个人去第一个窃贼家行窃。
该国贸易也就不可避免地是买方和卖方的双向欺骗。
该国政府也是个向臣民行窃的犯罪机构,而臣民也仅对欺骗政府感兴趣。所以日子倒也平稳,没有富人和穷人。
有一天——到底是怎么回事没人知道——总之是有个”诚实人”到了该国定居。到了晚上,他没有出门去偷,而是待在家里抽烟读小说。
贼来了,见灯亮着,就没有进去。
这样持续了有一段时间。该国的人感到有必要向他挑明一下,纵使他想什么都不干地过日子,可他没有理由妨碍别人干事。他天天晚上待在家里,这就意味着有一户人家第二天没了口粮。
“诚实人”感到他无力反抗这样的逻辑。从此他也像”众人”一样,晚上出门,次日早晨回家。但他不行窃。他是诚实的。他走到远处的桥上,看河水打桥下流过的情形。
每次回家,他都会发现家里失窃了。
因为他让别人偷走了他家的一切,却不从别人家那儿偷任何东西。不到一个星期,”诚实人”就发现自己已经家徒四壁,没有任何东西可吃。不仅如此,他的行为使其他的人很不安。总有人在黎明回家时,发现家里没被动过。
不久以后,那些没有被偷过的人家发现他们比别的人家富了,就不想再行窃了。
糟糕的是,那些跑到”诚实人”家里去行窃的人,总发现里面空空如也,在”诚实人”家里偷不着任何东西。无法弥补自家失窃的空缺,因此也变穷了。
同时,富起来的那些人和”诚实人”一样,养成了晚上去桥上的习惯,他们也看河水打桥下流过的情形。
事态就更混乱了。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在变富,也有更多的人在变穷。
现在,那些富人发现,如果他们天天去桥上,他们很快也会变穷的。他们就想——雇那些穷的去替我们行窃。签下合同,敲定了工资和如何分成。自然,他们依然是贼,依然相互欺骗。但形势表明,富人是越来越富,穷人是越来越穷。
有些人富裕得已经根本无须亲自行窃或雇人行窃就可保持富有。但一旦他们停止行窃的话,他们就会变穷,因为穷人会偷他们。因此他们又雇了穷人中的最穷者来帮助他们看守财富,以免遭穷人行窃,这就意味着要建立警察局和监狱。
因此,在那个”诚实人”出现后没几年,人们就不再谈什么偷盗或被偷盗了,而只说穷人和富人 ;但他们个个都还是贼。
唯一诚实的只有那个诚实的人,但他不久便死了,是饿死的。

伊塔洛.卡尔维诺的小说《黑羊》“人人是贼”。因为贼不创造财富,行窃而且具有破坏性,显然,不能作为“相安无事”的致富路子来讨论。
赌博、偷盗、“拼命三郎”,都是本不该有,巧取豪夺,犯了“贪”心。富不了的。



发表于 202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位老师各自义正严辞,据典唇枪舌战,引经各有千秋,真是牛刀小试,精彩纷呈!虽然也少不了强词,但夺理也显胸有诗书气自华,学生领教深受启蒙不浅!
     祝二位老师改日华山再论剑!

点评

现在想来,路遥这篇帖子题目如果以“投机钻营不如多种经营”,就不会惹出如此多的话题;而“巧取豪夺”的行为主体显然是享有权利的强者,官方,而“投机钻营”的主体则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人。  发表于 2024-2-24 08:17
(接前)法院的肖洁,但是,我想你不会去问,因为,你作为一个枉法裁判的忠实走狗、政治正确的拥护者,你不会咬你的主子。其实,山人很不解你作为一个行将就寝、万事不惑的老朽,居然如此愚蠢、邪恶;或许,这就是·   发表于 2024-2-12 08:42
就判决采信的事实依据,山人已数次说明,如果你匹夫还有点基本的司法审判原则概念的话,你就应当基本了解为什么法院、检察院不能胜辩山人;如果你仍然“不解”的话,那你就去问问涉案承办人,如检察院的胡多青、  发表于 2024-2-12 08:21
20:37点评宿松法院检察院都没有能够胜辩山人,他们怎样辩的,怎么不见你胜辩了赢了哪场官司以致改判,倒是你自爆笑料说高院“更有利于张某”,该不是你运输(认输)大队长的努力结果吧?  发表于 2024-2-11 21:33
(接前)你还有何颜面混世?山人再一次挑战: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你,你敢与山人论战吗?我想:宿松法院、宿松检察院那些人都没有能够胜辩山人,况你匹夫何足道哉?秉烛看世界,旭日何时升?  发表于 2024-2-1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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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小说好,一个人人是贼的国家!

点评

昨天,抖音画面:大年初二,大约有二十多人在北京最高法大门前排队信访;其中有人喊道:“给最高法院长拜年!愿天下无冤····”。我想:这一现象,难道不是印证了我“公权与民权存在永恒的矛盾”这一命题吗?  发表于 2024-2-13 08:45
(接前)有4·5万人被举报、投诉;有7800人被处理、有47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此说明:连专门监督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的权利机关都有如此众多的人违法乱纪,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又从何谈   发表于 2024-2-13 08:30
(接前)也就是说,你们以公权说话,而山人以事实说话;而此,与曾经那个荒唐年代似有一脉相承之处;显然,这就是“法治”的悲哀、共和国的耻辱、“司法改革”的破产。不久前,央视公布了一组数据:在全国检察领域  发表于 2024-2-13 08:21
(接前)这显然体现出你、宿松法院代表腐败、反动的潮流;而你们的惯技,就是以代表公权作出的裁判而作出的认定、裁判作为认定事实、辩论的依据,却故意无视、掩盖据以作出认定、裁判的事实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发表于 2024-2-13 08:12
(接前)信访具体事由写在你们的处理意见中,显然是因为信访人的任何一条事由都能够推翻你们的狗屁处理意见;而此,这既体现你们心虚、也体现你们枉法"!而今,匹夫的雕虫小技与与宿松法院那二人的无耻作为不谋而合   发表于 2024-2-1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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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业产品生产周期长,成本高,种子、劳力、化肥、农药,成本多,收入少。而且化肥、农药残留,使得农产品价格提升不了。
化肥、农药残留,是化肥、农药技术低下所造成的。不是农民的意志造成的。最终由农民承担后果,是农业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
如今,稍微有一点能力人,都进城谋生活去了。老弱者靠人力种庄稼,如果某一种作物成大片种植,在这一片用药,病虫转移去那一片繁殖,反复发作,剂量超标,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只好小区片片间断种植,选择不容易发病,不容易生虫的杂粮作物,减少病虫灾害。
请注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必须按照征购物种植。是不容许这样自选的。
后来,不摊派征购任务。允许农民进城务工,允许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村才有了多种经营的可能。
炮手老江点评“能够实施‘强取豪夺’的人,必然具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公权和‘黑权’,而能够‘多种经营’,则是普通的民事权;…无视二者的人性本质,谈什么‘强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是不是太天真了?”
如今的多种经营是民事权。须知,在任何什么时段取得的民事权都是公权确定的,点评不要割裂了二者的关系。
点评“谈什么‘强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是不是太天真了?”
其实我的帖子压根就没有说“强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
请注意,作文中用的是“巧取豪夺”。“巧取豪夺”,现指用各种方法谋取财物。
读者看到炮手老江这句无中生有的点评,好像炮手老江没有擦亮眼睛——有一股刺鼻的老人味。
这个点评很有点像赵本山大忽悠卖拐:
赵本山: “要什么自行车”?
高秀敏:“我没有说要自行车”!
……
知否,巧取豪夺,也有作巧偷豪夺。
苏轼在《次韵米黻二王书跋尾》中有 “巧偷豪夺古来有,一笑谁似痴虎头。”虎头是顾恺之的小名。苏轼的那句是用典故的。
古人物画家顾恺之,做了门阀士族桓温的门客,东晋大司马桓温,是晋明帝之女南康公主驸马。顾恺之有一次为作品在思考发呆,桓温令人给了一根甘蔗给顾恺之,甘蔗有一头甜些,顾恺之从最难吃的那一头先吃,人家笑话他“痴“。他却另有说辞”我吃甘蔗有学问,我懂得渐入佳境。依次越来越好吃”。从此,人称顾恺之痴虎头。
痴虎头有一幅画,存放在桓温儿子桓玄处,桓玄当顾恺之面,封锁存放在柜子里,等顾恺之开锁来取时,发现柜子里画没有了。
桓玄喜爱顾恺之的画,做了手脚,背地里巧偷豪夺。桓玄也是东晋权臣,顾恺之是惹不起的,顾恺之自找台阶下,大笑曰:我的画成仙自己飞走了”。
苏轼“巧偷豪夺古来有,一笑谁似痴虎头。”意思是说,除了顾恺之,谁能笑对巧取豪夺呢。

点评

而“强取豪夺”,显然是对掌握公权、“黑权”之人的无耻行为的贬义词,岂可与民权中的“多种经营”相提并论?看来,你为了吸引眼球,别出心裁地哼出如此怪论,再一次显示出你文痞的嘴脸。  发表于 2024-1-30 08:58
而这一话题明显违背社会科学、哲学原理:民权乃先于公权而生,而公权只不过是对民权基于法理、时政的某些限制和许可;而这些限制和许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发表于 2024-1-30 08:50
回你路遥:1,你称:“其实我的帖子压根就没有说“强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难道匹夫忘记了你帖子的题目?掩耳盗铃。2,“须知,在任何时候···不要割裂了二者的关系”:显然,这又是你惯用的节外生枝话题,而这   发表于 2024-1-3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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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3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民事权?学点法律常识好了!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权利人,才得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其为人身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等等。
法律保护下,民事权利人为了实现其权利意志,权利人可以自由为某一定行为,可以自由不为某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民事权利人,为维护实现其权利意志。依法请求国家权力机关保护。可以要求他人,为某一定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不为某一定行为。
所以,民事权、公权二者不是孤立地存在。从来就没有违背公权的民事权。所以,江先生点评把二者割裂开来错误。
江先生再次点评“民权乃先于公权而生”。属于法盲。
我作文标题,本不是强取豪夺,而是巧取豪夺。江先生没有搞好眼卫生,眼屎多,看不清标题,一错再错。江先生再一次点评,着重提出,说标题是“强取豪夺”。并就“强取豪夺”加以评头品足,还说是--掩耳盗铃。因为上文说明清楚,已经不关我的事了。用宿松话说,不必要在牛头根都祭文。
如果硬要我回复一句,江先生还是没有搞好眼卫生。请擦亮眼睛,看清楚了再说。


点评

(接前)恰恰说明你眼瞎;也说明你作为一个文痞的无知、“拍技”了得。 针对如此敏感话题,请张先生珍重;神会则已。  发表于 2024-2-1 19:45
(接前)大大小小多的是,只不过有人故意无视、掩盖而已;而社会科学关于社会矛盾的论述,主要就是针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矛盾,由此可见:你路遥的这一论断,显然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至于你指责山人“把二者割裂”  发表于 2024-2-1 19:37
(接前)而后者针对的就是管理者,即“公权”;据此,针对你称:“从来就没有违背公权的民事权”,请问:曾经荒唐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与人类的自然繁衍规律相矛盾?而现实中,“民权”与“公权”相矛盾的地方  发表于 2024-2-1 19:28
记得曾经你路遥以一个时髦的题目:“从法理角度···”写了一篇帖子,其中有“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话,但是你并没有说明这一命题所针对的对象;在此,山人告诉你:前者针对的是百姓,即“民权”;  发表于 2024-2-1 19:15
支持江老先的理论!  发表于 2024-2-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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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4-1-30 12:48
什么是民事权?学点法律常识好了!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 ...

江老先生论据明确,理论充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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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申明一点:我本次发帖没有说过的话,任何人编出另外一个话题,说成是我的帖子语言,都属于无中生有。我所回复的,是有话题语境基点的,不可能离开基点先决条件,去探讨杂七杂八与我主题毫无意义的东西。
我的主题明摆在家乡论坛里,赫然可知。不需要我来澄清事实。炮手老江点评出来另一样标题,也强加不了我。
炮手老江无中生有的点评,被我否定后,炮手老江感觉自讨没趣。又去扯更边沿化的话题,孩子似的,也太可怜了。
好在张学久先生通情达理,支持一下炮手老江。不过,支持归支持,终究与我的标题无关。
谁不知道“卖什么就吆喝什么”的道理呢。
总不可能因为吆喝卖臭豆腐,一个字-臭,有人点评是厕所臭,旁人就支持厕所臭的观点吧?卖臭豆腐的并没有吆喝臭厕所不臭呀。
所以,张学久先生点评在我的拙作里,支持炮手老江先生的点评,用意有点像舔痛之心,这么一嘬,使炮手老江“自残的伤口”不那么疼,却更加难愈合了。谨此这么一嘬,以为支持,可惜支持理由站不住脚,好像吸进去了一只苍蝇。碾转反侧,是 顾虑重重,还是回味无穷呢?
话复前言,言归正传。
话题原基点讲多种经营。炮手老江说多种经营是民事权。炮手老江提出,讲民事权时,区别于公权(黑权)
——请记住,你那里是在说什么情况下的民事权。
当我回复讲到民事权、公权不要割裂开来。
炮手老江,又点评——“在原始社会初期,因人们无剩余劳动价值,人们只有民权,即向自然界获取财物的权利,即按现在的说法,就是'多种经营';而在原始社会后期,因为人们劳动有了剩余价值,才有了酋长这样的管理者,因而才诞生了公权。”
离开话题基点先决条件,去扯别的,那又扯远了。
而且我们没有讨论原始社会有没有酋长,有没有民事权,有没有剩余价值。
为了节省一点唾沫,我顺便告诉一声,因为原始社会的猿人还不具备“民”的光荣称号。所以原始社会没有民事权。原始社会,部落低级首领 ——酋长,包括任何时期的酋长权,都不是行驶公权。
炮手老江异想天开,以为“人权天赋”就是民事权。比五四到来以前的,模糊的“人权”萌芽,还要幼稚。
当我们理直气壮地,在论坛作文里讲到我们今天在公权与民事权不是孤立地存在时,讲到在公权允许下的多种经营这一民事权利时,谁敢于以模糊的人权来混淆民事权,并且谁敢于点评说:“民权与公权之间的永恒矛盾。”恐怕那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吧?
难怪某一角落嗡嗡作响人权人权的,那批判过的陈词滥调,也太搞笑了。
你如果作为民事权利人,请你扪心自问,公权与你炮手老江的民事权利,哪一点矛盾了呢?
你为什么说“民权与公权之间的永恒矛盾”呢?
实时法律赋予你所有的民事权利,是被收回了吗?
如果是被收回、被剥夺了,只说明你实时违法,而且被管制了。
还有张学久先生,你如果以为没有公权的情况下,一样有民事权利就错了。公权与你的民事权利,哪一点矛盾了呢?你怎么可以支持“民权与公权之间的永恒矛盾”的理论呢?
实时法律赋予你所有的民事权利,是被收回了吗?
​如果是被收回、被剥夺了,只说明你实时违法,而且被管制了。
​

点评

声明:关于“曾经的乱政”:只要是指曾经臭名昭著的“反右派运动”和为个人崇拜、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那些形而上学、帽子满天飞的文字狱;很可能,你路遥倒是欣赏这些文字狱···。  发表于 2024-2-2 19:34
(接前)甚至可以认为是曾经的乱政的复辟。  发表于 2024-2-2 19:20
路遥:你基于假设的推论:“如果是被收回···而且被管制了”,只能说明你想山人如此,但这同样说明你企图仰仗公权霸凌山人的无耻想法;即使有如此情形出现,那只能说明公权被滥用;而此,恰恰说明公权与民权的矛盾   发表于 2024-2-2 19:17
路遥:你可以洋洋自得地欣赏你那些对山人的讥讽,但这恰恰说明了了恼羞成怒的歇斯底里的狂躁。联想到你曾经旁征博引的显摆,自然会令人想到一个词:文痞。  发表于 2024-2-2 19:07
关于你指责张学久先生那些话,山人以上论述已经作出了回答;如果你还有一点理智、良心的话,你就应当向张先生道歉;当然,按照你历来的德性,你不会:煮熟的鸭子,嘴硬。  发表于 2024-2-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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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24-2-1 09:58
江老先生论据明确,理论充分,有理!

回张学久先生:
您说,江老先生论据明确,理论充分,有理!
我也希望他辩论有理,可是他只对他自己的设题作文理论有理。论据的据,是要讲究适用正确的。否则浮想联翩,离题万里。
谨许我举例说明这个道理。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08年征迁工作组项同志,解释说--什么叫所有权?好比这个热水瓶,你有处置权。当然哒,热水瓶是你的,就有所有权。你可以卖掉它也可以,这就是所有权。
我立即告诉他,不利于征迁工作的话不要乱说。因为特定的物权的种类、内容可能被相关法律特别规定。物权人失去了可支配性,失去了可处置性,支配权处置权是民事权人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当法有禁止时,民事权利人的行为权利,被收回,就无权行为了。物权人就没有支配权,没有处置权了。
物权法中,处置权支配权是民事权中的一种权利行为。还是那句话,民事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人的权利。
例如,禁止酒驾、吸毒、赌博、卖淫、嫖娼,限制禁地吸烟,限制禁地燃放烟花爆竹,这些都是你自己的,因为有规定禁止,没有可处置性,没有可支配性,你就没有处置权,没有支配权。在法律概念下,当没有可支配性,你不可以说那搞笑的--法律禁止,侵犯了你的民事权利。同样,当没有可支配性,你不可以说那搞笑的--“民权与公权之间永恒矛盾”。
炮手老江点评“民权与公权之间永恒矛盾”。举证说--荒唐的计划生育政策与人类自然繁衍规律相矛盾。
人类自然繁衍规律,其实有阶段性,多了就控制多生,少了就促进多生。作为那个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多生,法律(公权)没有赋予多生的民事权利,行为受限制。实时享有的民事权利,就不是多生。没有多生的民事权利,与实时政策的公权保持了一致,怎么可能算“民权与公权之间永恒矛盾”呢?人类自然繁衍规律多生,是你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吗?不是的。实时政策法律(公权)没有赋予你那个多生,多生就不是民事权。之所以那样辩护,还是以“人权天赋”的人权萌芽,来混淆民事权。所以说,炮手老江的点评理论不充分,论据没有理。不能被路某人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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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炮手老江先生:
本主题贴下,您点评的很多不属于我的作文范围。从多种经营扯到民事权,从民事权误以为是法外民权(人权)。超出我回复的范围。但是,你点评讲到十年浩劫,你也不希望像十年浩劫那样无政府主义状态下否定公权妄谈民权吧?
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
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
中国的人权体现在XF“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民主法制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公共权的所有者,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修改法律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确定的民事权。
所以,民权与公权之间不会永恒相矛盾。
因为我们是围绕主题谈多种经营,没有理由去谈法外什么权。
炮手老江点评,去讲原始社会多种经营,人权天赋……
与我帖子主题无关,炮手老江跑题了。
炮手老江点评,以他家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及医患案,说判案不公。炮手老江以某一个举证,没有被法官采信为理由,以为侵犯了他的民事权利,并且以此来说“民权与公权之间的永恒矛盾”。……
网一查,得知所指财产分割案,经过一再审理;医患案,庭审笔录,经过当事人、代理人确认签字。法官未采信的证据,只说明法官认为是无关、无效或失效证据。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
法律依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以法律依据举证时,要适用法律正确。
例如,物权所有人的处置权,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例如规定禁止酒驾、吸毒、赌博、卖淫、嫖娼,限制吸烟,限制与燃放烟花爆竹,表面上这些都是你自己所以的物权。但是,有规定禁止,物权人就没有随便可处置性,没有可支配性,在法律概念下,当没有可支配性,你不可以说法律禁止,侵犯了你的民事权利。由此可知,民事权是公权赋予的。你所享有的民事权与公权不能割裂开来。
炮手老江举证说--荒唐的计划生育政策与人类自然繁衍规律相矛盾。……
人类自然繁衍规律,其实有阶段性,多了,控制多生,少了,促进多生。作为那个时期的控制多生,法律没有赋予多生的民事权利,多生受限制。实时没有多生的民事权利,与实时政策的公权保持了一致,怎么可能算“民权与公权之间永恒矛盾”呢?人类自然繁衍规律多生,是你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吗?不是的。以“人权天赋”的人权萌芽,来混淆民事权。理论不充分,论据没有理。
张学久先生说江老先生论据有理。我也希望江老先生有理,但是,江先生举证理由被另一规定排斥,其辩证就没有理了。所以张学久先生支持江先生点评,也是错误的。
炮手老江点评十年浩劫,冤假错案。用以证明“民权与公权之间永恒矛盾”……
那是当时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冲击了公权,民事权被削弱时期。拨乱反正之后,法律逐步完善。民事权得以实现。
同时证明了民事权,是公权设立的全国人民享有的权利,人民才有可能比较出判案公与不公。冤案可以昭雪,错案可以纠正。而全国人民的民事权,千家万户人人关心。
我作文写多种经营,从小范围讲,是我高兴写,并且经审核通过了,并无不当。与你炮手老江没有关系。从大范围讲,是我的话语权,也是我的民事权之一。而你篡改我的标题说事,欲加之罪,才是可耻的,是无效的。而且你的点评--民权与公权之间的永恒矛盾。是错误的。


点评

(接前 )如此,使我想到一句话:“自我监督”;仔细想来,这句话明显违背哲学逻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但是,我有一对联:北望王师又一年,不信春风盼不回;横批:到了黄河不死心。  发表于 2024-2-7 11:04
(接前)山人都能够依据现有的法律文书证据予以推翻;而之后的重审、再审、监督文书,无一不根据一审判决而作,因此,这些审判、监督无一不是在空转···。  发表于 2024-2-7 09:56
关于你再一次谈到山人在重庆、宿松的案子,称:“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回”,对此,山人只能说,你无视案件采信的事实依据的非法性、虚假性而居心叵测地为那些无耻之徒拍马屁。可以说,原审判决采信的任何一条依据  发表于 2024-2-7 09:50
(接前)治理体系基本瘫痪了,但主要的国营企业基本还在运行、人民公社仍然在向国家交公粮、刑事犯罪仍然会被查处、国防仍然有子弟兵守卫,这难道是无政府主义吗?  发表于 2024-2-7 09:39
关于你路遥称“文革”时期是无政府主义状态,显然,你说错了:当时我们的政府在、军队在、最高统帅在,这难道是“无政府主义”吗?而不在的,是因为树立个人权威,提出“无产阶级司令部”而实施的阶级斗争,我们的  发表于 2024-2-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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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路遥老师话;
     老师对江老先生的题外‘’公权与民权之间永恒矛盾‘’的剖析,无疑您是对两者矛盾而站在适合形势娈化而去变化,去接受适应公权的变化而去适应民权变化,说直白点,去接受在权力的控制下行使人为给自己的权利,因此,老师强调公权与民权之间永恒矛盾‘’不存在永恒
    江老师站在传统的立意客观理论上认为;公权是用权力去強制民意而侵犯民权本意利益,所以,矛盾可见是永恒的。老师则认为,在现实中是无永恒矛盾,即任何民权不能违反公权去享有,当然正确,但大胆问老师,为什么五四运动载入史册永垂千秋,是因有识之士要抵制,消除这永恒矛盾,大跃进砸新锅炼钢铁,反右连邓小平先生都要批判,文革期的浩劫,老师你应记忆犹新吧!难道这不是永恒的矛盾体吗?而江老师说的是理论与现实确实存在永恒矛盾,因一旦合法利益享有人抵制了现行权力的执行,此时民权即被公权取消,这就是永恒矛盾的客观存在。公权=权力,強制,打击,强力保护。民权=权益,利益享有人,我们涉身处地的也应认为,任何民权必须要在公权赋于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公权与民权是绝对有永恒矛盾的客观存在,但有了两权间的制约,有政策的调整,法制的日益完善,相信,永恒的矛盾同时会日见平衡!
      班门弄斧,怨学生胆大狂为,谨呈老师斧劈!

点评

11:20江先生点评引文少一个日字,把会日见平衡,改成了会见平衡,则改变了原意,接下来抒发的感慨就扭曲变形了。辩论作文时,引文点评不能造假。  发表于 2024-2-7 20:51
(接前)甚至是没有的(当然包括公权与民权的矛盾),显然是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观点;而其基于这一观点所奉行、忠实于“政治正确”的观点,显然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路遥历来的思维逻辑。  发表于 2024-2-7 11:53
(接前)、“康熙”时期,正是因为矛盾双方是变化的,这些平衡的朝代后来又处于矛盾相对激烈状态;因此,按照《矛盾论》及后来的历史无可置疑地证明:矛盾的存在是永恒的;由此可见:路遥关于矛盾并不是永恒的  发表于 2024-2-7 11:30
张先生所说的“永恒的矛盾同时会见平衡”,显然,这就是《矛盾论》关于一对矛盾在时间的某一时刻所呈现的矛盾双方相互容忍、妥协而呈现平衡状态,但是,这一平衡并不是永恒的,而是相对的。例如:历史上的盛唐时期  发表于 2024-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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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你路遥:
   显然,你的以上回复,话题多多,山人仅以下话题作反驳:
  1,关于民权与公权:
   显然,你以“物权”代替了“民权”作为命题,并以政府不久前的“征迁”作为事实依据予以论述;对此,山人作如下反驳:
   首先,此次征迁的法规依据是假借“老城改造”的名义而实际实施的是行政征收;也就是说,政府想行政征收得地皮卖钱;但因无开发商应标,因而至今征收所得地皮仍然空置;而在今年政府十大工作项目中,该空置地皮并没有列入所谓“十大工作项目”。
    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城改造的指导性文件中,有“一刀切”的许可吗?而此,恰恰显示出你奉行“政治正确”的思想。
   2,关于你援用法律界普遍的司法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认定为“当法有禁止时,民事权利人的行为权利被收回,就无权行为了···”。
   显然可以看出:你将政府的行政权利(不管这一行政权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升为“法”,并以此否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请问:你是因无知、甚至狂妄而提出如此荒谬的观点?
   3,关于山人提出的“民权与公权永恒矛盾”:
   历史证明:
   “官”与“民”在人类有记载的历史,有哪一处不存在矛盾?只不过在一定历史时期,这一矛盾有时处于相对平和、妥协而体现出稳定;而此,既有“官”的体恤、忍让,但更有“民”的“感恩”、节制;而当双方,特别是在“官”的错误施政而  使“民”承受难以为继时,这对矛盾就体现出激烈,所以,作为懂得、理解这一矛盾的由来的“官”来说,以“仁政”、辩证思维处理这一矛盾,才是一个政治家应当采取的态度。
   至于你引用曾经的“计划生育”政策来证明你的观点:
   我想,对这个政策,显然是在那个荒唐年代因无能而提出的权宜之计,而后来因政策重回理智,国民经济大有好转,这个“计划生育”就自然而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计划生育”不是因人多,而是因人傻。
    总的说来,你路遥是一个“政治正确”的拥护者,因而经常发出令人诧异的怪轮,但今非昔比,人们不再逆来顺受,对政治是否正确,将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共和”,则是解决“公权”与“民权”矛盾的基本宗旨,而不可偏颇一方;而此,正是那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国家、对公民都有明确要求···。

点评

江先生反驳路某人1“物权代替民权”。物权是民事权利之一,我举例物权法的处置权、支配权来说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事权利人就没有可支配性,而失去了支配权、处置权。并无不当。你驳什么呢?  发表于 2024-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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