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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2商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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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6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6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宿松县左亲右邻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辣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没收过期物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宿松县老台农水果店一店,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在标价之外收取消费者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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