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超在担任宿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采购、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64488万元(其中184.08735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