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焱国犯盗窃罪一案,根据宿检刑诉﹝2024﹞51号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向立文、黄元生、吴九枝、王文龙、聂金莲、高敏、王小平、汪凤枝、邹治民、余金水、汪木记、梅月媖、张金花、郑重桥、杨天次、洪未英、向先福、吴兰英、孙海英、黄广元、周冬连、翠娇娥、石爱波、周济东、罗雪河、周剂高、叶辉元、高美英、叶友芳、秦水菊、秦梅花、胡颂扬、刘丙生、石奎、虞东香、宗桂华、石秀荣、朱云姣、尹明坤、吴晓明、刘金生、赵志林、范其得、石奎元、谢旺中、丁梦友、何天生、汪凤元、何九红、张友松、刘桂生、石小山、刘凤莲、聂和平、姚亚梅、聂和全、聂世敏、聂世坤、王碧连、聂继军、聂冬保、祝正风、聂世加、戴建佬、戴建余、聂金山、毛秀义、黄春枝、张灼山、陈哑子、柯菜兵、杨长征、陈洋贵、刘兆付、黄广成、夏水香、沈军海、赵小启、何珍美、贺金生、周菊花、张宝枝、项三羊、黄绪儒、吴银水、朱春枝、万金久、肖巧莲。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沈焱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定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荣荣,联系电话:0556-7838023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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