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安办、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链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止。 二、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从非法渠道采购兽药,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 (二)养殖场(户)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 (四)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并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只收费不检验”。 (五)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不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病害和不可食用畜禽产品。 (六)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七)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 (八)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十三)生产肉类产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十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三、举报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举报上、下游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号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行业“潜规则”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举报电话: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