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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首例拒缴交通行政执法罚款 被法院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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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2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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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5日,宗某在国道347宿松县与黄梅县交界处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宿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宗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宗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2023年8月7日,宿松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月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向宗某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后,宗某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4年3月22日,宿松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宗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限制消费令,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子女入学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据了解,2024年安徽省启动交通运输执法123新模式后,宿松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了与宿松县人民法院的行刑衔接,本次《限制消费令》的发布是对交通运输违法失信行为打响了第一枪,为推动宿松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联合惩戒、维护了交通执法的权威。


发表于 2024-6-1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从事宿松县与黄梅县交界处的非法短途客运,究竟能够赚取多少利润?而那部非法从事客运的车究竟价值几何?而当事人对三万元罚款,究竟有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问题,针对执法部门来说,是不是应当予以首先考虑?
   而目前因当事人无可供财产予以执行,法院不得不仅以将当事人列为“失信人员”;而此,自然就显示出行政处罚的尴尬、法院强制执行的无奈。所以,行政执法既要有法可依,同时,也应考虑从实际出发:那些顶格罚款是不是有被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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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肯定要处理 黑车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此顶格执法 拉黑 有不是什么大奸大恶无懒 人文宿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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