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与朋友小钱合伙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小钱任公司法人,小赵负责公司业务经营。二人约定,公司印章由小钱保管。后,小赵与小钱产生矛盾,小钱便不再将公司印章交由小赵使用。为便于自己继续使用公司印章,小赵先后私刻了两套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与小钱私章,并将私刻的印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同时,小赵还在其个人借款的借条上加盖了私刻的公司印章,导致公司法人小钱两次面临司法诉讼,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近日,小赵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据了解,伪造公司印章,危及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公司印章是企业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象征,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私刻印章或随意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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