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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诗歌] 法律,你到底是什么 |
发表于 2024-9-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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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里,杂种趾高气扬如犬吠,今日来,杂种犹如丧家之犬儿不做声;想必养精蓄锐东山起,再来一场小丑戏?兴有如此得空闲,山人疾书伐恶状。脱离此争另入战,且看无良之辈何以言?
缺陷的粉饰而已;也是那些对法律不屑一顾的法官对法律置若罔闻、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在那些人眼里,“法律”,就是一个可以任意打扮的妹妹;或作“妻”、或作“妾”,因而“广而纳之”。笑话而已。
难道不是用“必须”才能体现出来的吗?显然,正是由于法律的制定者知道现实中那些执法者并不一定尊重法律,所以才用“应当”,这一具有规劝、倡导性语言对法律予以表述;而此,针对杂种提出的命题,只不过是对法律
杂种:你既然称“法律是有权威性的”、“法律受尊重而不可亵渎”,但在《民法典》中,杂种已煞费苦心地统计出了750个“应当”;显然,“应当”与“必须”比较,谁的威严更大、唯一性更绝?而法律的威严、唯一,
杂种:”学法知法守法,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你为什么不同时强调这也是那些官员的权利和义务呢?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难道不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治国方针吗?那你杂种为什么只强调公民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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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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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拒绝受理、或者将案件推向其他法院的作法,都是违法的;杂种:你还喊“捍卫法律的尊严吗”?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显然,针对本案的行政行为是由宿松残联作出的事实,宿松法院
套用杂种的命题:“捍卫法律的尊严”:针对宿松法院拒绝受理山人以省立医院拒绝复评、至今仍然没有任何答复为据,而山人向宿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宿松法院同样拒绝受理的事实为题:《捍卫法律的尊严》:根据
顺便说,山人不久将去安庆中院,会见该院那个院长,质问该院那些所作所为(议题不止仅就原审裁判);届时,山人定将有“好话恭维”,杂种你是不是又会高喊“捍卫法律的尊严”呢?
同流合污,在杂种高喊“捍卫法律的尊严”的掩盖下,死心塌地拜倒在那个妇人石榴裙下,充当走狗;杂种:你还喊“捍卫法律的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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