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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秋凉还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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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比秋凉还要凉
【情理法】
我看到了一则视频,一个老妈妈撕心裂肺在干嚎。不忍看全部,看到断断续续的晓得个大概,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情何以堪,法理安在?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那家,老头子花费了毕生精力为培养下一代,油尽灯枯,死后三天火化。家徒四壁十分凄凉。老妈子被儿子领进城,在儿子的夫妻共有房屋住了半月,以老妈子非房屋使用权人,要求老妈子回农村老家。法理存在。
老妈子要求儿子报答养育之恩,为老妈子置办居住房屋,情理存在。
儿媳妇不愿意。
民法典没有设立父母享有子女住房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权,不属于夫妻单方所拥有,
儿媳妇不愿意有效。
…………
情,不可以大于法。
老妈子回到了农村老家,哭昏倒在老头子的墓前。她是有儿有孙的惹不起的存在。干哭无泪没人搭理。哭累了还回归那家徒四壁十分凄凉的地方。
…………
有钱难买早知道。如果,我说的仅仅是如果时光倒流。老头子可以带着老妈子早些学法,一准不会养儿子,用培养儿子的毕生精力去养一条狗,都不至于那么凄凉。~那么凄凉,比秋风还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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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久 + 20 + 20 + 20 + 20 养儿受气患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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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你说:“儿媳妇不愿意有效”,是哪门子民风、法律认可“有效”?显然,这个恶媳妇当受到谴责、甚至法律追究,但你却称儿媳赶走老妇“有效”,真不知道你学法律学到阴沟去了!

点评

法理上继承人可以是赡养人。赡养人不包括女婿,不包括儿媳妇,但是儿媳妇女婿的子女可以是代理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理继承人……儿媳妇、女婿的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的。主题中儿媳妇不愿有效,因没有赡养义务,  发表于 2024-9-20 19:24
民法典第1127条,设立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128条设立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理继承人。  发表于 2024-9-20 19:16
民法典第1067条抚养、赡养关系法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是女婿,不是儿媳妇。本题儿子没有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和第16条。儿媳非赡养人。让老妈子回农村自己住房不违法,儿媳妇不愿意提供住房符合现时法理。  发表于 2024-9-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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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养两只母鸡更实在,缺徳之徒终久会遭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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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而“有效”?  发表于 2024-9-20 16:10
按照习俗和法律关于家庭的普遍认知,儿媳已融入到丈夫的家庭关系中,因此,其权利和义务已与丈夫同,而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看,儿媳不孝,当为大逆不道;而从法理看,夫妻赡养双方父母,乃是天经地义,何来儿媳恶拒  发表于 2024-9-20 16:09
现在还没有,寄希望将来有明文规定父母享有子女住房居住权。法不全,缺德应运而生。法不严,则思道德意识。好的道德优良传统不能丢,而用法的观念去限制父母不享受住子女的房屋,那一定没有情理,没有天理,天人共怨  发表于 2024-9-20 14:55
赡养公婆即是道德之所以,更是法律之必须,何来不孝“有效”?  发表于 2024-9-20 11:32
秋来秋风起,寒意渐渐浓;枉法如“三九”,远胜秋风凉。  发表于 2024-9-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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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20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概念】
通常情况下,女婿、儿媳妇,不是子女。不是继子女。也不是收养的养子女。所以女婿、儿媳妇不是法定赡养人。儿媳妇,在公婆的儿女等赡养人丧失之后,作为家庭成员,自愿担当起扶养义务的,建立抚养关系,另当别论(此地从略)。
本主题帖讲到儿媳妇不愿意给婆婆使用儿媳妇的住房使用权,法理上有效。
…………
那位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谴责儿媳妇。本人认为,那是属于传统观念,像我们这代老人,以及之前的古人传统观念,好像是是说得通的。正是因传统观念,本人不无感概地说“情何以堪,法理安在?”
本人早已看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因为儿媳妇的住房权不适合追究儿媳妇违反老人权益保障法。即对主题帖中老妈子的儿媳妇,没有约束力。
回那位江先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关于赡养人与老人住房,请仔细看好了再说话。
因为主题帖儿子儿媳妇,以老妈子非房屋使用权人,要求老妈子回农村老家。法理存在。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主题帖中赡养人儿子,没有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他没有违背以老人居家为基础的养老。其次儿子没有违背--第十六条关于老人自有住房界定法条。儿媳妇不是赡养人,更不存在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关于老人自有住房界定法条。
就路某人的感觉来说,法律有一天还要继续细化。希望有一天,法律文明规定,老人享有子女所有的房屋居住权。
…………
回德高望重的张先生。
人类的传宗接代,是人类给世界的贡献,是培养接班人的头等大事,而不是“畜牲养的”认为的那样--“动物的公识”。
人类培养接班人,都希望一代胜一代,在付出毕生精力之后,当初也希望获得老有欢乐,而不是老来被接班人赶出家门。
本人认为,仅仅以现存的法律约束赡养人是不够的。还得有一点人类道德,传统观念上有用的东西不能丢。否则以毕生精力培养下一代,落得个晚景凄凉,就不如花毕生精力养一条狗,如先生所言“养两只母鸡更实在”。
…………
就现时的法律而言,那家儿子儿媳没有触犯法,他们太不缺法,他们不缺法,而是缺德。推而广之说,人,不管走到什么地方,最不缺的就是法,最稀罕的,是人间只缺理解。理解一点温暖一片,要命的哪怕是缺一点理解就凄凉,~比秋凉还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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