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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头费”的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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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供电局的 “户头费” 收了许多年,十几年前,该 “户头费” 废除了;同时,自来水公司也收 “户头费”;开始,自来水公司收的户头费只有几十元,但后来逐年增加,如今,据说已经收到两千多元。
      而后来的燃气公司也如此效法,一开始就要两千多;可能,现在也不低于这个数。
     显然,这些收户头费的公司,是利用了其垄断地位才如此的,但是,就 “户头费” 而言,其依据的理由是:公司为销售电、水、燃气而投资的供电、供水、供气基础设施而需要的投资,用户也要承担一部或大部费用。
      如此推理,那航空、铁路等等垄断行业是不是也可以收取户头费? 甚至,烟草、食盐这些垄断行业也可以收取户头费?
      既然户头费是基于为用户供水、供气而要求用户出资(电老虎停止收取户头费就不说了)用于基础设施,那么,用户是不是依理应当算是股东?
      如果餐饮行业也联合起来,成立垄断行业,是不是也可以向食客收取户头费? 那些加油站是不是也可以如此效法? 当然,这一 “如果” 不可能实现,因为他们没有垄断地位;由此可见:,垄断的特殊地位,就是这些垄断行业强取豪夺的事实基础。
     显然,自来水公司卖水、燃气公司卖气赚钱,才是他们的本行;而 “户头费” 这一在市场经济中,显然没有成为规矩的理由;而在工商行政许可中,同样没有例项;据此,可以说,“户头费” 是在市场经济下,“垄断” 与 “行政许可” 共同的 “私生子”,市场经济下的 “怪胎”。
      所以,既然垄断老大 “电老虎” 都取消了 “户头费”,为什么 “水老虎”、“气老虎” 还不取消 “户头费” 呢? 为什么我们不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管理市场经济呢?  当然,这就要看行政机关的胆识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9-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仅靠行政机关依法对“户头费”予以取缔,希望不大,因为他们习惯于墨守成规而不愿“找麻烦,”因此,舆论、人大代表提出否决议案、人民检察院为此提起公益诉讼,才能显示出公平正义的力量。
   记得不久前检察院为了山水公园那几块烂木板,提起了司法建议,但对强取豪夺的“水老虎”、“气老虎”横征暴敛的霸举,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户头费”,却充耳不闻,这是不是太令人费解了?
   显然,“户头费”既是一个是否具有行政法规许可的问题,也是一个关系普遍的公平原则问题、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问题;而曾经的“电老虎”自动取消“户头费”,显然也是其认识到“户头费”并不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因此,管理机关应当参照国家供电公司的善举,或责令其停止收取户头费、或提请政府务虚会议决定是否取消“户头费”、或提请人大决定,以体现“依法行政”、“为民执政”的宗旨。
    不成熟意见,请网友们“喝咆”,特别是请那个无所不知的路遥斧削,以符汝盛名;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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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3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共商行政机关认为“户头费”合法,那就请指明其合法性的具体法规依据何在;其体现出的公平原则的依据何在,而不是由工商管理机关自认为合法,盖一个红戳戳以示合法。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就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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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经济依法应当是愿买愿卖才合乎法定的市场经济,任何商业性质的经营主体,如硬性收取入户费行为,按推理,应当是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市场经济政策。
    如收费业主未持有本年度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当然可以请他赶快走开!如果持证,也要向政府分管部门咨询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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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3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曾经那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多数已被法律法规、舆论的力量所消亡,而目前存在的“水老虎”、“气老虎”的霸王条款仍然依然如故,对此不能不说是“法治”被遗忘的角落;而人们习惯于逆来顺受、众受我也受的从众心理,体现出中国人有别于世界国家的其他民族人们的敢于斗争的心态;或许,这就是民族的各自特性吧?
   难道我们还会逆来顺受吗?难道我们还会对霸王条款忍气吞声吗?我想,不会了:
   我们要说不!我们要呐喊;我们要呼吁;我们要怒吼!对那些霸王条款,我们不再忍气吞声;让人们公平正义的诉求,在法律的支持下,在一个文明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伸张!
   让那些霸王条款见鬼去吧!让那些非法得利者去心痛吧!

点评

你邀路遥老师来,对人家观点不赞同是你的权利,但不文明用语对待客人是太不应该。名舒已见,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24-10-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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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9-30 09:03
显然,仅靠行政机关依法对“户头费”予以取缔,希望不大,因为他们习惯于墨守成规而不愿“找麻烦,”因此, ...

路遥:
      你称的“管理费”,针对企业来说,它必须载明其“管理(其实是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的审批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其“经营执照”上载明;但是,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如此内容吗?而事实上,两个公司首次就向用户收取两千多元的、你所称的“管理费”,但后来公司每一次“管理”所花的费用:包括材料和人工费却要另外收取,问你:之前所交的“管理费”去哪里了?而两公司自称这两千多元就是“户头费”,难道你不觉自愧吗?

点评

你认为用户享受水电气消费服务仅是所用的水、电、气度量值吗?而且,你嫌贵了吗?你就可以子想办法,收聚太阳光电能,收聚雨点为用水,生活在你想象中的世外桃源。老弟,做梦吧!梦里什么都有啦!  发表于 2024-10-4 10:08
什么叫请斧削?削去什么?有错就削。户头费说法不对我削过了。再斧削用户股东错误。消费者享受收费服务就是股东吗?消费者连会员的意义都不是普遍存在,合伙人尚且不一定是股东,不是会员更不是合伙人,怎能是股东?  发表于 2024-1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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