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份,孙某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给唐某玉、刘某英、王某脸部注射肉毒素,收取费用2000元。 2024年8月20日,宿松县卫健委执法人员接到孙某非法医疗美容的线索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据了解,孙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2024年1月,该场所停业,后续未发现违法行为,其违法执业时间未超3个月且违法所得小于1万元。 随后,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未使用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退还收取的费用。 近日,宿松县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7阶次第1项的规定,对孙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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