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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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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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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合肥金福货运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合肥金福货运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

二、案由: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三、听证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上午9:00。

四、听证地点:宿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楼(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宿松北路46号)。

五、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4年11月11日17:00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24年11月11日17:00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宿松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办理申请手续。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服从听证组织机关安排,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未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悦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


发表于 2024-11-6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听证”这一公开求证行为,为什么不准许录音录像?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有此禁止规定,其实,这体现出的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害怕给当事人留下继续申诉的口实;而此,说句难听的话,就是“做贼心虚”;而行政行为、司法审判行为,本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以,问:
    禁止录音录像,你们到底害怕什么?
    并且,即使是公安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予以全程录音录像,不得中断;何况一个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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