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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不系安全带被罚 行政复议维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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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王某因乘坐农村客运班线汽车时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被罚款50元。王某某认为以前也没有系安全带,且驾驶员没有提示,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不予处罚。

  受理后,承办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表示不系安全带如遇交通事故,将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又带着小孩一起,一旦有任何闪失将追悔莫及,作为家长更应当为小朋友的成长树立遵纪守法的模范形象。申请人尽管没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还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主动找到承办人,表示认可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表示今后将更加注重自身和家人的交通安全,防范风险于未然。同时,缴清了罚款,表示不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24-12-1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帖子提供的信息:
   王某乘坐的是“农村客运车”。
    分析:
1,  王某据此与承运人已具有承运合同关系,因此,保障承运安全,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据此,在以前普遍的农村客运中,没有要求乘客系安全带,而今依法要求乘客系安全带时,提醒、要求乘客系安全带时,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告知义务;显然,在本次事件中 承运人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行政处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承运人,而不是乘客;而只有在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乘客仍然拒绝系安全带时,乘客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据此可见:
   这次行政处罚,明显具有本末倒置的特点,据此,乘客王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针对承运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事理(曾经的惯例)、法理依据(合同法)。
2,现实中,客运班车、公交车,普遍存在乘客未系安全带的现象,而要求乘客系安全带的第一责任人,显然应当是承运人;其次应当是管理机关的宣传、告知工作;而在二者并没有履行宣传、告知义务时,直接就对乘客予以处罚,明显有失公允。
    因可能有些信息帖子没有载明,所以,不当之处,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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