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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判决还款3年分文未得 执行为何这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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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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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
      我叫李艳琴,是孚玉镇光明社区的一名普通居民。怀着极度的无奈与恳切之心,向您反映我在债务追讨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恳请您给予关注与帮助,使我这濒临破碎的家庭能重燃希望。
      2019 年,因与高亚军的债务纠纷,我的生活陷入了阴霾。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终于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盼来了县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判定高亚军需向我支付总计 215,000 元欠款,并以分期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时至今日,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过去许久,我却未收到任何一笔款项,分文未得。
      为了追回应得的欠款,维持家庭生计,我多次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可每一次得到的回复都是因高亚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执行程序难以推进,致使案件陷入僵局,毫无进展。
      但经我多方打听、仔细查证,发现高亚军父亲去世前留有固定资产。该房产位于孚玉镇光明南路 104 号,临街处有三间三层建筑,一直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内部还有单门独院的两间四层房屋,甚至在 2024 年进行了豪华装修,具备可观的经济价值。据我所知,在类似债务纠纷执行案例中,对于被执行人可继承的财产权益,是能够依法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的。我疑惑为何在我的案件里,这样潜在的可供执行线索未能得到充分挖掘与核实,执行工作似乎就此停滞,让我看不到追款的曙光。
      我家中经济负担沉重,三个孩子正处在学业关键阶段,教育费用开支巨大;老人身体孱弱,常年需要就医吃药,花费不菲。这笔欠款是我与丈夫多年辛苦积攒的心血钱,承载着家庭的希望与安稳。如今钱追不回来,生活压力如泰山压顶,家庭经济濒临崩溃边缘,若长此以往,真不敢想象接下来的日子,家破人亡的悲剧恐将降临。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法院相关执行部门,秉持公正、严谨、负责的态度,重新细致核查高亚军及其相关可涉财产线索,深挖关联资产情况,莫让被执行人有机可乘,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够加快执行进程,打破僵局,让法律判决真正落地有声,追回欠款,拯救我这在经济泥沼中苦苦挣扎、几近绝望的家庭,还百姓一个公道,护法律尊严。
      期盼能早日得到您的回应与帮助,万分感激!

    反映人:李艳琴
    2024.12.17


发表于 2024-12-1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逃避债务,债务人不会将可获得的遗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甚至,财产所有人可能还会有向一方遗产继承人留下继承遗嘱、而另一方则无继承权,而实际上同样享有继承权。
    显然,如此计谋符合“遗嘱”高于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也无计可施。
    因民事案件属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申请执行,主要还是由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对于以上情形,执行局啃不动。
    所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属于其自有财产,这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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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在公章有多大,而在效力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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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艳琴:您好!
      您在宿松论坛所发的帖子我院已收悉。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经核查,现对您所反映情况答复如下:您称“多次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可每一次得到的回复都是因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执行程序难以推进”。  
      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能执结。而在您申请执行高某某的案件中,本院已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20日、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于2022年11月15日前往高某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
      三、于2022年11月26日依法对高某某进行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于2022年11月28日冻结高某某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于2023年11月16日继续冻结上述账户至今。
      五、于2023年6月28日对高某某进行失信曝光。
      六、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7月函请有关部门协助查询其下落。
      七、依据您提供线索,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8月、11月、2024年6月前往复兴、九江等地核实,均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您所提供线索经核查亦不属实。您现在所反映的高某某有可能继承遗产这一线索,本院将第一时间开始调查。在核查后会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您。
      如您对案件执行还存在疑问,请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联系方式为:0556-3550893.

宿松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点评

确实因天灾人祸而无力还款的人以入刑之处罚,是乎造成事理上的残忍,但是,法院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谅解,判决以缓刑;如此,“法治”,就在借贷民事行为中得到真正的体现。  发表于 2024-12-19 08:14
如果有“赖账入刑”(无论是否有还款能力)的法律规定,显然,“老赖”将会少很多;而此,社会风气将会好很多;而那些一开始就想以借贷方式谋财的人,就会忌惮赖账入刑的威严。虽然,如果这一法律成行,可能会对那些  发表于 2024-12-1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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