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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手机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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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黎河菜市场不远处,有一中年男子一边骑着电动车,一边看手机,电动车不料撞上一老人,而他自己也被手机咯破头部住院治疗,而老人则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经,有央视报道:一女孩一边走、一边看手机,不料女孩踏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涵洞,结果女孩也死了。
      有一汽车驾驶员,因在汽车行驶中接听手机,结果出了交通事故。
      而现实中,有人一边走路、或者骑电动车,甚至是在一边开车,一边看手机的现象,可以说很普遍,但是,当事人普遍没有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险,依然我行我素,特别是那些外卖小哥。
      近日在黎河发生的事故,显然应当给那些在行动中,一边看手机的人一个警醒,否则,下一个出事的人说不定就是他。
       显然,手机给人们带了了极大的方便,但如果不正确使用手机,同样会给人们带了祸端;正是: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记住这个教训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此贴中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
     显然,该肇事者已涉嫌“过失使人死亡罪”;而该罪的量刑标准是:3年至7年;情节轻微的,判3年以下;而本罪判决的依据,并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是该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点评

江礼平原本是一个辩才,落在以往,毛屌孩子似的,会立刻蹦出来说作文是骑电动车肇事伤人致死,不是驾机动车,不存在驾车取证。如今聪明了,知道超过55kg,时速超过25km的电动车是机动车。需要取证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发表于 2025-1-21 09:09
驾车取证需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肇事者,明知驾驶机动车不得看手机。不得酒驾等违规行为。造成撞伤人致死,属于故意犯罪。  发表于 2025-1-20 2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边驾车边看手机闯伤一老人致死,属于交通事故肇事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表于 2025-1-20 17:36
明知危险而放任事态继续发展而造成危害结果,这是‘’过失‘’吗?  发表于 2024-12-2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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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12-23 19:44
关于此贴中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
     显然,该肇事者已涉嫌“过失使人死亡罪”;而该 ...

张学久先生:
    如果按照你的观点,针对本案而言,那个肇事者既非过失:“故意”,撞死了他人,也故意撞伤了自己;请问:这个肇事者是不是脑子有病?
   而“过失”,显然是肇事者不知道骑车看手机的风险,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一风险,因而实施了这一行为;并且,现实中,骑车、开车中看手机的人多的是,难道他们都是存在故意想制造事故?
   据此可见:你将现实中的人们的过失行为,上纲上线认定为非过失(故意),是不是无视现实中的普遍现象的形而上学的唯心思维?
   而法理学中,有“一般管理者”与“善良管理者”的概念:
   “一般管理者”是指那些并没有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他们基本上是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来判断事物而实施行为,如本案中的肇事者。
  而“善良管理者”则是指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如法官、医生、交警。他们的“过失”,如偏听偏信而作出的裁判、无视临床医学规范而实施的诊疗措施而致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则不属于“过失”;这就是法律对“一般管理者”与“善良管理者”对“注意义务”的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骑车人是交警,那当然就不属于“过失”了。
   

点评

不说是交通事故肇事罪,单说是过失罪,是行不通的,因为驾车人全责伤害一老人致死,若定义为因过失,伤害他人健康权、剥夺他人生命权,属于触犯宪法,犯罪行为就严重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反而案判较为轻一点。  发表于 2025-1-20 18:34
故意伤害罪,有违规违法手段要件。过失伤害罪,有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伤害。一个案子如果两项都占,就是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两罪叠加。所以,一个案不是过失伤害罪就是故意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25-1-20 18:12
本案是肇事者违规驾驶造成驾车撞人致死,违背驾车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在江礼平的非过失就是故意,是错误的,因为伤害罪的种类并不局限于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  发表于 2025-1-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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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12-23 19:44
关于此贴中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
     显然,该肇事者已涉嫌“过失使人死亡罪”;而该 ...

张先生:你否定“过失”,那就是认定当事人存在“故意”,那请问:
当事人与死者相识、有矛盾吗?显然没有,那当事人就应当排除存在故意;并且,现实中,一边骑车、甚至一边开车,一边看手机的人比比皆是,难道他们都存在故意想制造事端?
显然,这些人只不过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可能发生事故罢了;而这一“轻信”,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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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12-23 19:44
关于此贴中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
     显然,该肇事者已涉嫌“过失使人死亡罪”;而该 ...

其实,用不着我回答你张先生的质疑,法院将可能对肇事者作出的裁判,就是最好的回答。

点评

请你去请教路遥老师!  发表于 2024-12-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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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12-25 22:14
其实,用不着我回答你张先生的质疑,法院将可能对肇事者作出的裁判,就是最好的回答。

路遥何足道?有才无德惑人心;曾对山人多指点,暗藏祸心无良人。人以类聚互为友,山人独行傲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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