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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宿松唯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宿松元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宿松康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骏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宿松宏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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