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于近期解除宿松县余一兵大药房、宿松县张卫华大药房、安徽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新城店、安徽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黄湖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特此公告。
宿松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9日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5-2-21 23:49 , Processed in 0.02210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