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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市监公布2024年度十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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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8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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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现公布十大执法典型案例,请全县经营者以此为鉴,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6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吴某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有7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25箱2022版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第6代献礼版、18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9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1瓶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第6代献礼版。经查,涉案白酒由当事人从外地购入,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信息及涉案商品相关进货、销售票据及交易记录,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总计2.8万元。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上述白酒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针对品牌白酒的侵权案件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了商标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经营场所隐蔽,其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但通过精准查处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行为,为合法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环境。

      案例二: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汽车综合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4年6月20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汽车综合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罚款2.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3桶“美孚”黑霸王20W-50(18升/桶)、12桶“美孚”黑霸王15W-40(4升/瓶)、2瓶“嘉实多”磁护5W-30(4升/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另当事人从宿松县朱某处购进侵犯美孚、嘉实多、壳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207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机油的违法经营额合计250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机油多为低质、劣质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因质量问题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在选购机油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可以通过查验授权书、扫描防伪码等方式避免购买侵权商品,发现侵权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三: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冻库销售不合格雪糕案

      2024年8月9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宿松县某冻库销售的劲巧香脆棒(蛋奶口味雪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劲巧香脆棒(蛋奶口味雪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进货查验是保证食品来源,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经营者在经营食品过程中要履行法定义务,在购进食品时查验相关证照,留存进货票据,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溯源。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烧烤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假冒“小牛肉串”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烧烤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假冒“小牛肉串”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食品和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宿松县某烧烤店用其它肉串冒充牛肉串对外制售,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等。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于某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查获涉案名称为“小牛肉”的肉串2把(每把30串)。经查,当事人从宿松县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汼肉风味小串(鸭肉串)”后,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经营中就一直将“汼肉风味小串(鸭肉串)”以牛肉串的名义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3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鸡肉、鸭肉混入羊油、牛油,经加工处理伪装成风味牛羊肉,再刨切冒充成牛肉串、羊肉串,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健康。此次查处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假冒“小牛肉串”的食品案,警示广大冷冻食品经营部,要严把冷冻肉入场查验关不能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

      案例五: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及出租营业执照案

      2024年3月7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中装有隐藏的作弊软件,该软件可以随意控制4台加油机的油量,修改加油机的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4台加油机的主板也具有计量作弊的功能。当事人还将加油站营业执照及其它许可证以合作的名义出租给实际经营者严某使用。严某承认其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从中间商处采购、安装有作弊软件加油机的事实,该4台加油机自2021年6月投入到加油站经营使用直至案发。

     2024年7月18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4块、安装作弊软件的电脑主机1台、接口转换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158.8万元,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治理加油机违法行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执法人员克服作案手段隐蔽、阻挠抗拒执法等重重困难,依法查办加油机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篡改加油机主板、安装作弊软件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缺秤少量”、偷逃税款等乱象,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和心存侥幸的经营主体,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部署,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检验。经检验,其中1个批次电动自行车样品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从安庆某公司购进被抽查同批次电动自行车3辆,售价为2380元/辆。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利于销售,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脚蹬卸下,并从本地经销商处购买加长鞍座,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导致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因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火灾事件频频发生,所以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管永远在路上。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将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松县某农家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场所大厅及其包厢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在该场所大厅及其包厢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反对浪费 崇尚节约”文明行动,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有效劝阻食品浪费行为。

      案例八: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快餐店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声明案

      2024年5月6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快餐店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声明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宿松县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快餐店在“某总店十周年庆”自助大餐任您吃活动的宣传牌上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所有”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设立登记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为庆祝某总店十周年作出“自助餐任您吃”活动,并对活动作出声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所有。当事人未因使用上述声明而获利,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平等参与权,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15举报。

      案例九: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4年4月2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王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依法对宿松县某商贸中心进行核查,检查发现其注册经营场所无法找到。经查,2022年8月10日宿松县某商贸中心负责人马某委托当事人为代理人,为其办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代账、报税等业务。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时伪造经营地址在网上为马某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收取代理费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市场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放管服”改革,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提升了经营主体登记便利,本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政策便利,用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取得了经营资质。这类违法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更是对自身信用的伤害。

      案例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农副产品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17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松县某农副产品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流转的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现有在售卖的“长江毛鱼干淡水无盐日晒毛刀鱼下饭精品小鱼干安徽安庆市宿松特产”的网页。经查,当事人售卖的毛鱼非长江鱼,是从宿松县新发地市场贺胖子批发商行自行购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已将该产品链接撤销,并对该款产品下架,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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