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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2名未成年人骑车引发事故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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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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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岁的小明与15岁的小彬相约出去玩,出行过程中,小彬将电动车交由小明骑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行人小季发生碰撞,造成小季、小明受伤、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明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和违反规定载人并超速行驶,其疏于观察是形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彬均未满16周岁,均不能驾驶电动二轮车上路行驶。小彬将车辆交给小明驾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原因力。小明、小彬均为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小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过程及庭审查明事实,认定小明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彬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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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频发,尽管有很多真实案例作为“前车之鉴”,但仍有不少家长和孩子抱着侥幸心理,忽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危险。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危险系数高

(一)电动二轮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但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二)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二轮车时常出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三)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差,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遇到突发情况时无能力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交通事故。

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督促孩子佩戴安全头盔等。尤其是现在正值暑假期间,路上车多、人多,极易发生事故,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25-8-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孩子闯祸,当然该由熊孩子老子负责;而对熊孩子的好奇、探索心态,应当给与正确的引导,而不是一味禁止;那些长大后有建树的人,小时候多有对世界万物好奇、探索的性格;而那些乖孩子,长大后多成为按部就班、墨守成规的“良民”,甚至无所事成;所以,熊孩子好、乖乖儿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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