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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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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含繁种、制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受委托生产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二、备案时间
      1. 种子生产备案:从事种子生产(含委托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完成备案。
      2. 种子经营备案: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方式及流程
     1. 网上备案:备案者可登录“种业通”APP(手机终端)或PC端(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平台http://202.127.42.47:8015/Login.aspx?sys=SeedLicenseFiling )进行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
      2.线下备案: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可采取网下备案方式。需在种子销售前向本单位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纸质材料。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可在“种子执法及经营户交流群”中反映,咨询电话0556-7825108。
      四、工作要求
      1. 主动及时备案: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主动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保证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 依法依规经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材料提交受理并经“农作物种子网上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经营者方可依法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罚。
    近期,我局执法大队将在即将开展的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中,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高度重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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