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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宿松景隆中医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自即日起,解除宿松景隆中医院有限公司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和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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