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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3号令)第四十条第十五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安徽新诚实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自即日起,解除安徽新诚实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特此公告。
宿松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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