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31|回复: 0

买卖合同纠纷“挂名股东”也有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4-14 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A公司多次向B公司采购建材,累计拖欠货款197906元。2024年8月,B公司催款时发现,A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遂将该公司登记股东汪某、赵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偿还欠款。
      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仅是“挂名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或经营者。他提交了与案外人李某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仅名义上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亦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相关权利义务由李某实际享有和承担。因此,赵某主张应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自己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显示赵某为股东之一,其在公司简易注销时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务,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虽赵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私下协议,但该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随后,法院判决:赵某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应与另外两名登记股东一起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197906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李某的私下协议,另行向李某追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6-8-15 19:30 , Processed in 0.01840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