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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张某与从远道而来的李某相约在龙门路某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共同饮用一瓶白酒和八瓶啤酒。饭后,李某踉跄地走向车辆,打开车门欲驾驶车辆。张某见状上前拉开李某,并进入驾驶位。期间,李某未阻拦并坐在副驾驶位上。 孰知,张某驾车仅行数百米,在人民西路与龙门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38毫克/100毫升。 随后,案件被依法送到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宿松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李某明知张某醉酒仍将本人所有的车辆交予张某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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