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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起诉哥侵占亡父土地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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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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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李育有四个子女,李大、李二、李三、李四,老李几年前去世。李大、李二、李四在20年前先后与父母分家,各自独立生活。李三因患病无能力耕种土地。李二实际耕种着原属于老李份额的土地。李四认为李二侵占土地,遂起诉要求李二停止耕种、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去世后,其承包户内仍有李三在册,土地应由李三继续承包。李大、李二、李四早已分家另过,各自成立新户,不再是原承包户的成员,对涉案土地没有权利。

      因此,李四起诉要求李二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实际上与土地没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宿松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
      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为单位取得的,不是某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益,只要户内还有成员,承包关系就继续有效,个别成员去世或分家,都不影响该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子女不能像分遗产一样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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