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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补写借条“被迫签字” 法院审理反悔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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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宿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用真实案例告诉大家:签字需谨慎,反悔要证据,口头抗辩难抵书面凭证。
      张甲与张乙系同学关系。张乙因项目投资周转需要,多次向张甲借款,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产生了大量的借款、还款资金往来。事后,张乙向张甲补打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明确借款金额为15万元,约定2025年1月20日前全额还清。     同时借条中额外约定:本案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张乙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乙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甲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     庭审中,张乙答辩称自己早已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双方债务已经结清,出具案涉借条是因为原告前往其公司找领导,没有办法才出具借条,不知道金额是多少。简单来说,张乙认为:出具借条是被逼的,不算数。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乙向张甲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借款、还款转账往来。后经双方结算,张乙向张甲补打一张借条,张乙与张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成熟、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理应清楚签署15万元借条的法律后果,自愿签字即代表认可欠款事实,事后不得随意否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主张他人系“以胁迫手段”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张乙仅以口头辩称被胁迫,未提交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张乙也无法举证证明已还清15万元欠款,还款逾期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因此,张甲主张张乙清偿借款本金 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采信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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