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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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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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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检察机关指控: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夜间照明、网捕方式多次猎捕野鸡、野兔。     现场查获的野鸡经专业鉴定系环颈雉,属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兔(系蒙古兔)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或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同时,检察官指控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区域生物食物链,削减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与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侵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2380元。
      庭审中,齐某当庭悔过,对指控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赔偿。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野生动物。无论是天上飞的、地上跑的,只要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狩猎、杀害、收购、运输或出售。切勿因个人猎奇心理或不良嗜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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