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评论员 发表于 2015-2-4 11:26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可也;
期望过高,失落而亡可以;
判决不公,制造冤狱不可以。
但愿本次事件的动因不是后者!

民心所向 发表于 2015-2-4 12:49

死都不怕了,还在乎那点身外之财?! 无语了。。。。

小孤山来客 发表于 2015-2-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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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孤山来客 发表于 2015-2-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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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法 发表于 2015-2-4 15:00


关于一女子在法院欲跳楼事件情况的说明
      2015年2月4日上午8时许,一女子独自一人径直来到我院楼顶,扬言要跳楼。发现这一情况后,我院法警大队法警及部分干警迅即赶到楼顶,安抚该女子情绪。同时,我院代院长鲍生海等院领导迅速赶到楼顶现场处置,并第一时间安排干警向110、119报案。接警后,县政府副县长黄毛怀亲自赶到现场组织指挥营救工作,县公安局局长凌勇率领特警大队、孚玉派出所、消防大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9时20分,在特警大队指挥员的现场指挥下,该女子被成功营救下来。经查明,女子名张香平,其涉及的三起民事纠纷正在我院审理。目前,此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后续情况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


实话宿松 发表于 2015-2-4 16:12

竟然跳楼轻生起因必有二:1此人有冤难平。
                                    2此人意在耍死狗。

上天是公平的 发表于 2015-2-4 19:58

该女子要跳楼只是一种要胁手段,如果真不想活了还用扬言吗。其目的是想借此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施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此风不可长,公安机关应坚决依法打击,否则目的达不到的人都来上演跳楼秀,有多少公共资源会被这样的浪费,社会风气会进一步恶化。

成人用品 发表于 2015-2-5 08:08

唉!连死都不怕,还有什么过不去的坎?!

WWWWWW 发表于 2015-2-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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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的春天 发表于 2015-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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