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庆中院巡查组组长方向华先生的公开信
组长先生: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其实是由沈默升法官承办的一审被安庆中院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发回重审的再次审理,判决。一审被告张琴曾经向沈默升法官行贿2000元;此在宿松法院有记载。
一审判决使原告江智君损失了100万元;而原告在宿松法院由万茂林法官承办的重审中,却损失了126万元。可见:重审比一审更使上诉人增加了损失。从逻辑看:既然一审已经被安庆中院判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而重审判决更比一审加重了原告的损失,此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就重审所认定的事实看:
判决无视原告举证的:
1,被告张琴在结婚案时的自认:
(1)“福利巷15号房产是(原告)父母送给我们的”,而被告张琴在重审时却改称:“购买房屋时,我出资了5万元(没有任何实证证明);其余5万元由原告替父打工抵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并举证其没有“替父打工”)”。
(2)关于园林路房产:
被告张琴在离婚案时称:
“我想得到该房产,愿意找钱给原告”;但其在重审时改称:
“定金,首付均是我及娘家出资”。
原告对此均有被告张琴的自认和实证反驳(见本案卷宗)。
(3)关于40万元债权:
被告张琴在离婚案时自认:
“40万元债权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平分”;但其在重审时改称:
“40万元是儿子他人赔偿款投资房地产所得”。
原告对此以另一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反驳(见卷宗)。
其中,承办法官万茂林最明显的错误是:
1,对被告自称其出资5万元的认定:
万茂林以推论: “ 张琴在婚前自己开了4——5年精品店;其出资有这个能力”。
原告反驳:张琴在1976年高中毕业(有其同校同学证言为证);次年结婚;其何来4——5年时间开精品店?
2,关于二人在购买园林路房产时,曾经向张琴父亲借款6万元(有借条为证),万茂林再次以推论将借款改称为是其父向其女儿的赠款;称:
“因为看到房产证的名字仅是江智君的,其父心生不满,才要求江智君打借条”;也就是说,因为房产证的登记名字仅仅是江智君的,其父才将赠款改为借款。
原告反驳:在二人向其父借款时,房产证是在一年后才颁发;其何以知道一年后的情况?
况且,作为法官,万茂林知道,并应当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显然可见:作为法官,万茂林竟然以一个法盲的观点;一个违背逻辑的推论,作出令人耻笑的认定。
3,在原告再次上诉至安庆中院时,原告将上诉书,委托书,要求被告举证的证人(张琴的叔父)张友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一并交给万茂林的助手;但在安庆中院开庭时,却没有委托书,申请张友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结果是:
原告代理人只得当庭手写一份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告的证人张友义没有出庭作证;导致被告张琴那40万元债权的虚假陈述被法庭采信。
虽然原告已经向省高院提请再审,并以立案,但作为司法巡查,此显然当引起重视而问责。
二,今年宿松法院的三次判决,裁定:
1,年初,张琴以江智君“违约”为由,向宿松法院起诉;承办法官黄绵绵经过一上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仅对原告张琴的诉求,举证作出复述,而对被告江智君的举证,驳词只字不提:原告张琴的诉讼主体于法无据·····。
判决:张琴之诉属于重复起诉,驳回;并退还全部诉讼费。
2,张琴遂以离婚协议书和其自称的53933元标的向宿松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局遂向江智君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并不久冻结了江智君的存款54624元。
江智君遂向宿松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并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向宿松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院以“执行标的不明确”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在近三个月后,宿松法院才解冻了江智君的存款。
然而,就在解冻当日,宿松法院以《民事诉讼法》198条:“本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再审”而向江智君发出再审裁定。
蹊跷的是:就在 宿松法院发出再审裁定书的同日,同时,张琴也完成了诉讼保全的全部法定程序;宿松法院据此发出继续冻结江智君那在法院账户上的54624元。
在经过近两个月:8月12日,张琴突然提出“撤诉”(其实,这令人不解:张琴并没有起诉,何来撤诉?),宿松法院据此解冻了已经被冻结近5个月的存款而发出解冻裁定书。
但是,对于该款被非法冻结所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解冻裁定书只字不提;甚至张琴的诉讼保全申请书所应当有的如果造成侵权后果承诺的赔偿责任,裁定书都只字不提。
而宿松法院那庄严的再审裁定也就销声匿迹。
显然,“诉讼保全”与“再审裁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慨念;而宿松法院将一方当事人的莫名其妙的“撤诉”,与庄严的“再审”(要知道:“再审”是宿松法院所有领导成员及具有高深法学知识的高级法官的共同决定的)捆绑在一起。
对此,人们只能认为:
“法律”,竟然被宿松法院当作儿戏而恣意妄为。
组长先生:
我并不指望先生能够改变这一乱象,但,请你了解宿松法院的这一乱象,给他们提醒一下,就是鄙人的意思。而要追究责任,可能只有当事人运用法律了。
如是,谢了,先生。
显然,中国法治进程并不完全是官方的觉悟促成的;还有那些忧国忧民的法学家;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而此,媒体则是关键因素。
虽然,我们的法律,司法监督体制几乎是面面俱到,“员额制”,“终身负责制”似乎已经将“笼子”扎紧,而现实却是:官场中的潜规则和那些视法律而儿戏的人,却仍然我行我素。所以,将这些害群之马绳之以法,才是上策,而不是“处分”。 HJANX 发表于 2020-9-24 22:31
主题帖只有极少数至关重要的错误,不失为一篇好文章。而在这一篇看来,可就逊色多了。
依据江先生的推理 ...
路遥此“回复”更显示其作为一个文痞的嘴脸:
一个判决是否正确,显然是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在山人过去,现在的帖子中,以无可辩驳,质疑的举证证明:
一审判决,重审判决,上诉裁定所依据的被告张琴所举证的证据,既被张琴在法庭上的自认所否定,也被山人举证的证据所否定;而重审承办法官万茂林的推定认定:
“张琴在婚前开了4——5年精品店;其出资有这个能力”。
事实上,张琴76年高中毕业(有同校同学证明);77年结婚;其何来“4——5年”开精品店的时间?
等等。
显然,你路遥无视山人在帖子中阐述的事实;无视因当事人不服原审而上诉,上诉裁定却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更大,这一奇怪的现象。
路遥匹夫的另一无耻论据是:
就张琴行贿2000元;沈默升退还贿赂款的事实作为抓手,对全案作所谓分析,认定;而无视案件的真正弊端;即被告张琴的自认;原告举证的证据;承办法官万茂林的无据推定,安庆中院周大庆虚伪表演,枉法的裁定。
就那2000元而言,你路遥匹夫在哪里看到山人将此作为申诉的主要依据?
回顾匹夫在网上与山人论战以来,匹夫那种偷换慨念,舍本求末的文痞惯技,人们已经屡见不鲜。而此,恰恰证明:
路遥作为一个文痞奇葩,在宿松,当之无愧。
另外,就鄙人如此严肃,尖锐的揭露,当事人沈默升,万茂林,甚至安庆中院的周大庆,如今来宿松县巡查的方向华,至今都三缄其口;而其人既有官威,更有学识却默不作声;其中原因,人们不难理会;而你路遥匹夫,“人小鬼大”,一再恬不知耻地来扯淡;好生无耻!山人笔刀所向,定叫你颜面尽失。 主题帖有一句话读不明白。“一审被告张琴曾经向沈默升法官行贿2000元;此在宿松法院有记载。”
MPJBN先生补充告诉读者,“据说沈默升己退给了张琴,不叫受贿。”
泾渭分明先生,就“据说”发言:“应当是退脏”
这里,原帖发起人将据说,逐项升级,受贿就该“绳之以法”。
本人认为,这是主题帖交代不清出现的混乱。
如果主题帖交代清楚明白,某某法院检查出某某法官受贿受贿赂,收受了原被告贿赂金若干元,责令退回。则知收受贿赂金是赃款,责令退回给予行政处分,也算对收受贿赂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恰如其分的行政处分,达不到发起人所谓的逐渐升级的【而“法办”则将剥夺他的全部官职;其所享有的所有的全部权利;甚至所谓“政治权利”。】
道理是,一种行为还不至于“该一棍子打死”的地步。
只因曾经……又有据说,只因,这个不确切的曾经,只因这个不确切的据说。就要剥夺人家全部官职,剥夺人家政治权利,本人认为太随意了。我有理由如下:
1.法官拒腐蚀,永不沾,是人们希望的,如果依据退掉受贿,就要对人民希望的法官绳之以法,剥夺官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要加害人们希望的法官,只要原被告虚晃一枪,送两毛钱,说成某某法官受贿了,就灭掉了人们的希望。则法官这个行业也太不是行业了。
2.不管你法官怎么尽职尽责,依法说理,只要附加一个“下面来条,据说某某法官收受贿赂”,
不管你法官是不是拒绝了,
是不是退回了,
只要是据说,就像1967年群宣队组织一次全村群众大会那样,只要“下面来条”一读完,就有人呼口号~“打倒某某某,某某某不投降就叫他灭亡”。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3.问题是,原主题帖“一审被告张琴曾经向沈默升法官行贿2000元;此在宿松法院有记载。”并没有交代是怎么样记载的。
此事是否存在,还两说哟!
没有官方明文告知,也没有代表法院回答发起帖子人提问的明文告知。我看,还是不要凭哥德巴赫猜想,去算计似乎存在而且难解的命题。
恕我直言,先生此一篇好文章,就因一个不确切的“曾经”,加之逐项升级~欲加之罪,其辩理作用大打折扣。
一个辩理的文章变质为算计他人的文章。
关注,法院可是反腐前线,更是反腐重地。
巡查组怎么查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怎么也不公开报道宣传一下,最起码也得留个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什么的,给百姓一个准备时间吧。我知道巡视组一般都得给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个巡查跟巡视有啥区别,可否给咱么百姓解释说明一下。 据说沈默升己退给了张琴,不叫受贿。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9-18 18:57
显然,中国法治进程并不完全是官方的觉悟促成的;还有那些忧国忧民的法学家;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而此,媒 ...
“泾渭分明”:
“处分”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法办”则是司法惩办行为。
“处分”并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法办”则要限制人身自由。
“处分”可能还会保留受处分人的部分官职,权利;还可能东山再起;
而“法办”则将剥夺他的全部官职;其所享有的所有的全部权利;甚至所谓“政治权利”。
可见:“处分”对那些犯课者仅仅是毛毛雨;而“法办”则是“利剑当头”。或许,现实中的执法不严,就源于此吧。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9-18 18:57
显然,中国法治进程并不完全是官方的觉悟促成的;还有那些忧国忧民的法学家;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而此,媒 ...
“POIUYT”:
就《刑法》而言,你在哪里看到有“处分”一说?显然,只有“判决”;而此,恰恰是“行政”与“司法”的区别;而尔等极力混淆两者的根本区别,其目的,就是为那些犯课者辩解;为有法不依的普遍现象辩解。
可以说,现实中,那些已经够刑法处罚的人,往往被以所谓“处分”而逃过一劫;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显然,你POIUYT 无视本帖所揭露的司法腐败事实,却在字眼上与本人扯淡,恰恰说明你是非不分;企图为那些违背法律的人辩解;而此,说明你与其人乃一丘之貉。 HJANX 发表于 2020-9-20 08:01
主题帖有一句话读不明白。“一审被告张琴曾经向沈默升法官行贿2000元;此在宿松法院有记载。”
MPJBN先生 ...
这是路遥又一篇为那些违法之人文过饰非的拙文:
首先,本人此贴所披露的事实,并非仅仅只有沈默升收受张琴2000元一事;其主要是整个案件在审理,判决中的腐败事实;而这一判决事实,在一审中,沈默升的判决使当事人损失了100万元;而由万茂林主审的重审判决,更使当事人损失了126万元;而其判决所认定,依据的事实,完全是虚假的;而适用法律,是在基于这些虚假事实而沿用的;至于以上认定的法律事实证据,完全可以在此案的法律文书中得到应证。因篇幅太多,山人不想在此复述。
显然,路遥匹夫仅仅只针对那2000元贿赂款说事;且无视山人已经早已说明此事在宿松法院记录在案。
就那2000元来说,不是沈默升违反《法官法》,私下会见张琴,张琴有机会行贿吗?
对此,沈默升不应当受到处分吗?
而张琴作为行贿人,其是不是应该受到警告,训诫吗?
当然,那2000元是赃款,不应当被没收吗?
而张琴企图收买沈默升,虽然沈默升将贿赂款退还给了张琴,但沈默升的一审判决却被安庆中院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被发回重审,难道不会认为张琴的非法目的已经达到了吗?
而你路遥匹夫,居然就其一点,不及其余,且无视该“点”的真实性,反复推敲,刁问,难道不是你居心叵测的,作为一个经典的文痞的邪恶用心所在吗?
看来,你德性难改,只会遗臭万年哟! “脏款”不是事件本质,而沈默升私下会见张某;其作出的枉法判决才是事件本质。
将行贿款退还行贿人,是不是有背法律精神?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9-22 21:52
“脏款”不是事件本质,而沈默升私下会见张某;其作出的枉法判决才是事件本质。
将行贿款退还行贿 ...
路遥匹夫:
“罪行法定”,确实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遵从的基本法则;虽然我们曾经有相当一段时间却是“罪行政治确定”;但还有一个原则是“罪行相当”;即“罪行”与其人的行为有法定关联。就沈默升的判决而言,其已经被安庆中院判定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而其判决使当事人损失了100万元。根据《刑法》,使当事人损失100万元的枉法判决,属于“渎职罪”中的重大案件。而万茂林审理的重审判决,更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增加到126万元。
对此,人们无需从法条中寻找依据来作出判断,仅从逻辑上分析:
原审判决使当事人损失100万元被判定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那重审判决使当事人损失增加到126万元,是不是更加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基于这一事实,根据“罪行相当”法理,山人的认定是不是正确的?
可见: 虽然,你路遥称“先生此是一篇好文章”,而今却无视事实;无视基本的法理在此居心叵测地发难,此足见匹夫口是心非的心态。
显然,“法律”并不是法官专有的权杖而任其任意挥舞,而是一把双刃剑。当法官作出枉法判决后,其必然会遭到法律之剑的斩首;而匹夫竭力为这些无良之徒辩解,那你匹夫只能是一个陪葬品而遗臭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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