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路遥老师话;
老师对江老先生的题外‘’公权与民权之间永恒矛盾‘’的剖析,无疑您是对两者矛盾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我们所讨论的多种经营这一民事权利,是实时法定的(公权赋予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国外'人权',也不是其他任何时候的民事权利。
中国历史上的两权动态至平衡。民事权的体现,不是无本之木,是公权确定的,所以才有可能比较判案公与不公。无效的公权是遭到损毁而失去民心,于是出现判逃,出现去争取公权与民意一致的更新。历史称无效的权为失道寡助,所以无效的公权不具备公权的光荣称号。则知“公权与民权之间的永恒矛盾”不存在。
唯物辩证与唯心辩证不同之处:唯心辩证认为什么都是静止永恒的,包括矛盾都是静止不变永恒的矛盾。唯心把人们的“思想动机”、“理性”看作社会历史。
张先生所举例,纵观从历史到现在的不断革新,最终仍然得出“有了两权间的制约,有政策的调整,法制的日益完善,相信,永恒的矛盾同时会日见平衡!”。
先生更贴友好地交换看法,很给力。虽然只讲到“日见平衡”过程的一个阶段,没有述说完整的全过程,已经很给力了。
两权有矛盾时,且上升为主要矛盾时,就有矛盾冲突,平衡时,则两权没有冲突的矛盾。准确地说,矛盾不是永恒不变的。
得证'公权与民权之间的永恒矛盾'不存在。
谢谢先生!
二位老师各自义正严辞,据典唇枪舌战,引经各有千秋,真是牛刀小试,精彩纷呈!虽然也少不了强词,但夺理也显胸有诗书气自华,学生领教深受启蒙不浅!
祝二位老师改日华山再论剑! 关于你路遥援用的《黑羊》:
显然,这涉及到关于人性的话题:
“人性”究竟应当是“善”、或是“恶”,按照《黑羊》的观点,“人性”属于“恶”,而按我国《三字经》的观点,“人性”属于“善”,而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人性”首先应当属于“恶”,即:“自私”,但这一“自私”分为l两种:
基于法律与良知的“自私”,和无视法律与良知的“自私”;显然,在《黑羊》中,后者是主流;而如今在现实中,前者才是主流,因此,你路遥援用的这个故事,明显不合时宜。
曾经,有人故意无视人性的“恶(自私)”,声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结果形成假话满天飞、时局岌岌可危;而当后来承认了人性的自私性,但强调了法治性、秩序性、善良性,因而规范了人性的“恶”,社会、时局才有了根本好转···。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