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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ANX

[随笔杂文] 巧取豪夺不如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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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7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24-2-6 12:53
回路遥老师话;
     老师对江老先生的题外‘’公权与民权之间永恒矛盾‘’的剖析,无疑您是对两者矛盾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我们所讨论的多种经营这一民事权利,是实时法定的(公权赋予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国外'人权',也不是其他任何时候的民事权利。
中国历史上的两权动态至平衡。民事权的体现,不是无本之木,是公权确定的,所以才有可能比较判案公与不公。无效的公权是遭到损毁而失去民心,于是出现判逃,出现去争取公权与民意一致的更新。历史称无效的权为失道寡助,所以无效的公权不具备公权的光荣称号。则知“公权与民权之间的永恒矛盾”不存在。
唯物辩证与唯心辩证不同之处:唯心辩证认为什么都是静止永恒的,包括矛盾都是静止不变永恒的矛盾。唯心把人们的“思想动机”、“理性”看作社会历史。
张先生所举例,纵观从历史到现在的不断革新,最终仍然得出“有了两权间的制约,有政策的调整,法制的日益完善,相信,永恒的矛盾同时会日见平衡!”。
先生更贴友好地交换看法,很给力。虽然只讲到“日见平衡”过程的一个阶段,没有述说完整的全过程,已经很给力了。
两权有矛盾时,且上升为主要矛盾时,就有矛盾冲突,平衡时,则两权没有冲突的矛盾。准确地说,矛盾不是永恒不变的。
得证'公权与民权之间的永恒矛盾'不存在。
谢谢先生!

点评

鹦鹉学舌、狗屁不通;丢人现眼,羞你祖宗。  发表于 2024-2-1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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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位老师各自义正严辞,据典唇枪舌战,引经各有千秋,真是牛刀小试,精彩纷呈!虽然也少不了强词,但夺理也显胸有诗书气自华,学生领教深受启蒙不浅!
     祝二位老师改日华山再论剑!

点评

现在想来,路遥这篇帖子题目如果以“投机钻营不如多种经营”,就不会惹出如此多的话题;而“巧取豪夺”的行为主体显然是享有权利的强者,官方,而“投机钻营”的主体则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人。  发表于 2024-2-24 08:17
(接前)法院的肖洁,但是,我想你不会去问,因为,你作为一个枉法裁判的忠实走狗、政治正确的拥护者,你不会咬你的主子。其实,山人很不解你作为一个行将就寝、万事不惑的老朽,居然如此愚蠢、邪恶;或许,这就是·   发表于 2024-2-12 08:42
就判决采信的事实依据,山人已数次说明,如果你匹夫还有点基本的司法审判原则概念的话,你就应当基本了解为什么法院、检察院不能胜辩山人;如果你仍然“不解”的话,那你就去问问涉案承办人,如检察院的胡多青、  发表于 2024-2-12 08:21
20:37点评宿松法院检察院都没有能够胜辩山人,他们怎样辩的,怎么不见你胜辩了赢了哪场官司以致改判,倒是你自爆笑料说高院“更有利于张某”,该不是你运输(认输)大队长的努力结果吧?  发表于 2024-2-11 21:33
(接前)你还有何颜面混世?山人再一次挑战: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你,你敢与山人论战吗?我想:宿松法院、宿松检察院那些人都没有能够胜辩山人,况你匹夫何足道哉?秉烛看世界,旭日何时升?  发表于 2024-2-1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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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你路遥援用的《黑羊》:
   显然,这涉及到关于人性的话题:
   “人性”究竟应当是“善”、或是“恶”,按照《黑羊》的观点,“人性”属于“恶”,而按我国《三字经》的观点,“人性”属于“善”,而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人性”首先应当属于“恶”,即:“自私”,但这一“自私”分为l两种:
    基于法律与良知的“自私”,和无视法律与良知的“自私”;显然,在《黑羊》中,后者是主流;而如今在现实中,前者才是主流,因此,你路遥援用的这个故事,明显不合时宜。
    曾经,有人故意无视人性的“恶(自私)”,声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结果形成假话满天飞、时局岌岌可危;而当后来承认了人性的自私性,但强调了法治性、秩序性、善良性,因而规范了人性的“恶”,社会、时局才有了根本好转···。

点评

炮手老江不讲究权利主体,以各自局部的乱像来证明主体之间的永恒矛盾是错误的。就像多人坐电梯屁臭口臭,说成是人与人之间的永恒矛盾一样错误。炮手老江点评,离开主题贴内容,离开张学久跟帖内容去说别的一大堆累赘  发表于 2024-2-11 13:04
重申一遍公权民权主体。我国的公权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事权所有者是全国人民。江先生权利主体搞错在张学久跟帖下点评-违法的执行官公权侵犯民权,民违法的行为侵犯公权,用以证明公权民权之间的永恒矛盾。  发表于 2024-2-11 12:28
【接前】哲学的矛盾论,是指矛盾双方,而不是不可割裂的互为依托的“公权与民事权”,更不是自相矛盾。江先生用自相矛盾的论据说路某援引不合时宜,请问先生以自己主张与自己举证的自相矛盾合时宜不?其结案事与愿违  发表于 2024-2-11 09:11
【接前】你那帖子说被打赔偿治伤余钱要用于治疗被打后遗症,要用于孩子长大结婚成家,孩子监护权归张琴,重审,判犬子抚养费亏欠五万。你的主张于你的证据相排斥。你本题唯心地提出永恒矛盾论观点,用于案例回顾如何  发表于 2024-2-11 08:49
【接前】法律赋予孽息归用益物权方。我回帖分析你的证据不利于你,曾经问你孩子监护权归谁?孩子挨打赔偿八万治伤余下多少钱归孩子。谁用余额投资,产生40万高额孽息就归谁。另一方对孩子扶养义务有无亏欠?还记得不  发表于 2024-2-1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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