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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群众自发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赌博,砍伐。订立村规民约。 中国的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将这两种机构的性质都确定为“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实际上都是中国基层的限制权力机关。中国的村委会、居委会有政府的某些特征,但是不在政府序列之中。因此不能代表政府设立法院,不能代表政府设立检察院。不能代表政府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连乡镇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所以需要执行国家政策时,村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政策,剥夺村民利益就不行的。
《宪法》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立法法》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
很奇怪,宿松县,征收村民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执行国务院和安徽省规定,任由村民组私下瓜分村民承包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县政府不负责任。雇佣下级部门工作人员,派出长时期征地。忽悠农民“村民自治”。 既然村民委员会不是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怎么可以代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剥夺村民承包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呢?
我想,每一个热爱家乡的人,呼唤人性回归,都希望从法理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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