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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笔者经历了以调解完诉的诉讼。根据法规,人民法院将一半诉讼费退还原告(笔者)。退费时,法院要求原告将原诉讼费收据交回法院。但原告已将收据遗失。
地点:高效吉院长办公室。
时间:2017,4,8
笔者:院长先生,我的诉讼已经调解完诉。根据规定,你院应退一半诉讼费与我。但我将诉讼费收据遗失,请求院长先生准许退费。
高:根据财政部规定,人民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所以我们的收入单据既已开出,为平帐,必须将已开收入单据收回。今你已将单据遗失,使我院无法平账。故我院不能退费与你。
笔者:你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所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是无可置疑的,且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所以,退费是你院的法定义务。而你所依据的财政部规定,仅仅是行政部门对你院的行政规定,对公民没有约束力。且根据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理,你院退费已是必然。
高:和你说了半天(期间,高提出了不少与本话题无关的话题,均被笔者排除)已是口干舌燥。你的要求,使本院无法满足。
笔者:作为人民法院,本就是以“法”为业,你竟称“无法”。此是否有点滑稽?况且,根据《证据法》,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所证明事实,无需再证。你要求提供原始收据,并没有在调解书中载明。所以,当事人如有条件协助,可以协助。今当事人已无法协助,而你却强行要求,此显然为法外之求,没有法律依据。
高:算了,我们法院搭一百多块,你去财务室退费吧!
后,高在原始收据的复印件签名:高效吉同意。
笔者边走边想:法院可能要搭一百多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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