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7月23日9:16的回复 要认识问题,首先是能发现问题。有问题发现不了,问题就神秘化了,加之透明度不够,蓄意要隐藏真相,冤案就难免。 以判决书2012-03376号为例。 手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 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 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 术后患者某勇因病情危重,送入胸外科监护室。患者某勇病情进一步恶化。 这一判决书,就没有了透明度。 ①血压下降率没有讲,血压下降率取决于出血程度的快慢,出血部位的大小。 血压下降到多少毫米汞柱也没有讲,血压下降到一定程度会造成心脑缺氧,或脏腑器官缺氧。 只说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隐藏了疾患程度,对抢救措施,用药类型,出血部位,造成的原因就掩盖了真相。 ②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 因为这是人凝血因子Ⅷ,是对甲型血友病患用药。而行文没有说是甲型血友病患。也没有说先前手术是否使用过人凝血因子Ⅷ。这就掩盖了一个严肃的医理药理不当的问题。分述如下: 1、如果是术前没有向患方询问,家族遗传之甲型血友病,患方也没有说家族遗传之甲型血友病,而抢救时才得出是甲型血友病,以至于大出血。各自担责的百分比有所不同。 2、抢救前的手术期,如果定为甲型血友病,必然手术中使用了人凝血因子Ⅷ。当术后半小时,再次使用人凝血因子Ⅷ。就在人凝血因子Ⅷ半衰期8-12小时内重复使用,造成叠加而用药过量。特别是非甲型血友病患者的过敏患者,造成的损害就是严重的。 ③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说明出血部位是左肾动脉管控的部位,这一项有两个话题,没有交代明白。 1、出血部位是,血管破裂比较明显,其次是,附壁组织破裂。 为何破裂位置不说出来?如果是手术误伤,就为医方掩盖了过错。 2、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表面是一项操作技术,其实是对上一作为(输入人凝血因子Ⅷ)不能止血的补充,严肃一点说,是对上一行为的否定。则造成大出血的原因,明显暴露了手术误伤的可能性。 综上,司法不透明,首先是行文隐晦。何谓隐晦,既不追问为什么鉴定不透明,也不需要追问病历记录为何不透明,就像炮手老江说的那样,“不用医理说法理”。“不要透明度只要公平度”。 这个说法,就等于能用权力糊弄就糊弄, 能用行业技术糊弄就糊弄, 只要对某方绝对有利,就公平, 惜乎哉,公平只有一个——不偏不倚。 这公平,一旦换做了隐晦后,只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而对某另一方绝对有害,还叫公平吗? 所以说,司法透明度,首先 要行文准确,行文不准确,严格来讲,就是判事不明,判不明,理不公,适用不当,冤案就难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