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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一居民打官司伪造证据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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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9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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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张某向宿松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交了一份借条作为主要证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写。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5年6月宿松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撤诉后,李某认为张某提交伪造证据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明确存在证据伪造情况。为惩治妨碍诉讼行为,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予以处罚。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采纳检察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节,对张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张某伪造重要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伪造证据绝非小事,哪怕案件最后撤诉,也可能会面临惩处。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打官司要诚信,不能靠“假证据”,伪造证据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5-8-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307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构成虚假诉讼罪;其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本案中,因张某以伪造的借条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在李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该借条的笔迹申请司法鉴定,最终使张某伪造证据的事实才得以真相大白;据此,因张某的这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造成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法律后果,显然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而该法量刑依据主要是以“行为”定罪,而不是以“结果”定罪。
但是,宿松法院仅以训诫、罚款3000元对张某予以处罚,明显与刑法307条之一所规定的量刑标准相悖。
其中有一个问题:
本案系民事案件,但因案情已转变为刑事案件,法院本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再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显然,宿松法院并没有如此而为;其中原因,只有承办法官清楚;对此宿松法院是不是该向人们作出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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