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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张某向宿松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交了一份借条作为主要证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写。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5年6月宿松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撤诉后,李某认为张某提交伪造证据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明确存在证据伪造情况。为惩治妨碍诉讼行为,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予以处罚。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采纳检察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节,对张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张某伪造重要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伪造证据绝非小事,哪怕案件最后撤诉,也可能会面临惩处。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打官司要诚信,不能靠“假证据”,伪造证据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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