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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手老江 2023-10-12 21:01
不知为什么找不到朋友的留言,是不是可以请朋友在“宿松百姓论坛”笔会?
炮手老江 2023-10-12 20:29
朋友:
以下陈述内容均有法律文书及法律证据证明,请放心。
     事由:
    本人堂弟江礼勇因自觉身体不适,去青木关医院治疗;重庆市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来该院劝说患者去西南医院治疗;遂行。
    在重庆西南医院已经查明患者江礼勇双肾结石、右肾积脓,术前一天体温38·6度的情形下,对患者实施双肾排石手术;于术后两天死亡。
    诉讼过程:
一,在法院拒绝原告依法请求去外地作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在重庆市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手术指征判断:
“术前1天(患者)体温38·6,虽经抗炎治疗后体温恢复正常(患者其实是间隙性发热),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2,手术方案认定:
    “双侧同时实施手术,操作时间过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几率”。
3,结论:
    被告西南医院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原告获得近9万元。
二,审理:
  1,   原告代理人在开庭前22天就电话通知承办法官王梁,开庭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庭前两天,承办法官王梁电话通知鉴定人,要求其出庭作证;并且,原告遵照王梁指示,向鉴定人缴纳了800元出庭费。
  2,开庭时,鉴定人却拒不出庭作证;而判决仍然根据鉴定意见而判。
  3,为了掩盖判决采信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这一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书居然称:
   “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审理”;而这一认定,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更与鉴定人在开庭前就已经收取原告出庭费这一法律事实明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而此,应当属于徇私舞弊行为。
三,之后的申诉裁定,照抄一审判决书内容(因代理人远在安徽省,因而错过了上诉期,故而改为申诉),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四,当事人只得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以:
1,根据最高法《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认为原告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否定原审判决采信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而原告根据本案判决是在2013年1月4日,所以认为并无不当。
2,该院以“2013年前的法律法规“并无禁止采信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内容)的规定(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理);
   “鉴定人不是鉴定意见的质证主体、其没有出庭作证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为由,认为原审判决采信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显然,这是该院将民事司法鉴定与刑事司法鉴定混为一谈)。
    之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无视本案明显存在的采信非法证据、编造谎言的错误,继续作出维持原判。
    综上可见:
    本案当事人已穷尽所有的司法救助途径故而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209条第三款,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投诉;目前,该局没有答复。
我认为:
    由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而且,被告涉嫌医疗事故罪,因此,从我国历来的司法惯例看,因为“精英们”的习惯思维,他们必然会抱着一团,使这一假案继续存在。
    因此,我曾经想在《宪法》容许的范围,公开揭露本案的黑幕:首先向中共中央、最高法、最高检发出公开信,以引起当局的重视···。
     顺便说,我儿与前妻的财产分割一案判决,更显得腐败:被告以虚假诉讼、提供伪证、行贿法官,而法官编造谎言、程序违法作出判决;而之后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书、复查决定书无一不重复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而今,根据我的申请,宿松法院已举行了听证会;而听证会主持人,宿松法院沈成莉,架空听证会的基本程序,不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进行答辩、质证;甚至,禁止双方就原审被告行贿一事予以举证、答辩;为此,我已向主持人、承办人书面呈送了质疑意见书;而今,宿松法院没有答复。
    朋友:
     现实中的司法现状,并不像那些歌功颂德、粉饰太平的赞歌那样,而“新闻”则是选择性的“新闻”见报多。朋友:你学“新闻”,必然会在“真实”与“沉默”中作出选择;而此,恰恰就是对新闻工作者的考验;当然,历史不会永远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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