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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宇宙浪子

宿松谁可以为农民工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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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帖一定要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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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  要是政府不管就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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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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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可能会有点帮助!  但你能找到包工头和老板在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将对你起诉有用
雇员宿舍意外受伤 包工头、建筑公司分担责任
元龙法庭 石富贵 发布日期:2011-11-11
案情:
2008年9月被告文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约定,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木工部分由文某组织人施工,工人的报酬由被告文某统一发放,但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
自2008年9月20日起,原告苟某跟随被告文某组织的施工队在该工地干活。2008年11月15日5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文某统一安排的宿舍内休息时,被突然倒塌的钢架床压伤。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2009年5月18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第11胸椎平面以下截瘫,Frankel A级,属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2008年12月12日,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原告苟某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文某没有从事工程建筑的资质。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虽直接受雇于包工头,但原告是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又是该劳务关系的直接受益人,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原告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包工头、建筑公司之间均形成雇佣关系。
二被告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二被告未能妥善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直接和间接提供的生活场所内受伤,二被告对此均负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令由二被告平均分担原告的损失。
评析:
一、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即文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包工头文某与原告间的雇佣关系;建筑公司与原告间的雇佣关系。
三种关系中文某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分包关系因文中利无工程建筑资质,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工程,导致该分包关系无效,因此,认定该劳务的受益人建筑公司与劳务付出人原告苟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二、文某为原告的直接雇主,又是事故发生场所及设施的直接提供者,其有义务对其提供的场所及设施的安全予以保障。而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文某,导致其与原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即建筑公司便由此产生了为原告苟某等雇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义务。
因此,由于原告在其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生活场所内受伤,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均应对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文某平均分担,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很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使处于弱势的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从而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双重实现。
三、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属违法行为,其应对该分包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性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保护性作用。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一些建筑行业的主体认识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工程,也要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此案例可称为一典型案例。


点评

谢谢你,很有参考意义  发表于 2012-11-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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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政府,老百姓只能说句无耐的话,现在在开【请不要乱说话,词语被禁止】,去找媒体吧,会得到你应该得到的结果,,老百姓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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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人命关天,希望当地政府重视并积极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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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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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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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发生这样的事情、你应该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机构。还有当初处理这件事情的部门。如果他们解决不了。叫他们写个字说;此事我解决不了。请寻求别的解决方法。当官的说了。救人要紧。这是官话。
    你要再申 ;如果医院断药。你父亲如果病情恶化。问责任说之过。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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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没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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