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马塘的高女士,2011年在上海打工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双手粉碎性骨折,在上海医院里治疗植入钢板,等待恢复。 2012年11月19日去宿松县人民医院检查,当时医生说可以将手臂内的钢板取出来了,按照医生的安排,20日高女士即在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县人民医院11楼骨科接收手术。然而,一件可悲且可笑的事情发生了,患者躺在医院的手术台上接受手术后,发现上海医院用于手术后固定钢板的螺丝没有专用的工具,也就是说,医生将患者的手臂开刀以后无法拆掉骨头上的螺丝。无奈之下,医生只有将已经麻醉且开刀的患者放弃治疗,等待拆卸工具的到来。而手续前,高女士已经想该院缴纳了1000元的住院费,手术因为医院缺少工具而终止,昨天上午,院方通知患者家属其账户上已经没有了费用,不缴钱的话将会停止用药。
作为救死扶伤的县医院,此次对高女士的检查和治疗以致手术前,根本就没有仔细的进行检查和病情分析而草率的进行手术,因为缺少手术用的专业工具而导致患者动了手术以后而终止治疗,是不是医疗事故呢?而这件事情幸亏是手臂,如果是祸及生命的其他器官,这个患者会不会就是在这路等死呢?就事情的经过,患者此次医疗结果引起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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