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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开心丸子

[古典诗词] 做人怎能如此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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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与人的区别就是,有些人虽然长着人模人样,但心确不是人心,区别可大了。这个欧阳厚颜是这一类人的典范,他的孩子这一生将为他的此举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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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极是!!!说得好!!!  发表于 2013-3-1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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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洋妞 发表于 2013-3-11 20:45
人与人的区别就是,有些人虽然长着人模人样,但心确不是人心,区别可大了。这个欧阳厚颜是这一类人的典范, ...

妞说的对哦,我真服了这个欧阳厚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怎么还能如此无赖。奇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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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丸子 发表于 2013-3-11 20:54
妞说的对哦,我真服了这个欧阳厚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怎么还能如此无赖。奇葩呀

可恨的是还说让小张站在众人面前让他扇几巴掌才肯还手机,我的意见是他站在众人面前向小张赔礼道歉还手机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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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他无耻呀,要求如此苛刻,简直不配做人  发表于 2013-3-1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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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另拾得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拒不归还的,还可以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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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3-3-11 2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 ...

这样的条款法规也许在我们宿松是不起作用的吧?要不然也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情。

在宿松霸占财物看样子不但不犯法,还是一条很好的生财之道。

非常感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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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吓死胆大的,撑死胆小的!!!  发表于 2013-3-12 23:18
楼上的形象照和你好像哦 差点看错了  发表于 2013-3-1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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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梦一场 发表于 2013-3-11 20:27
那倒是,这样的人 就应该进行人肉搜索。

也是典型的不要脸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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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赖!!!  发表于 2013-3-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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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时空 发表于 2013-3-11 18:23
报警了,警察没个答复吗?

真的警匪一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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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警匪一家”,也是为虎作伥!!!  发表于 2013-3-1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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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丧失了判断好坏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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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丧失,应该是颠倒了!!!  发表于 2013-3-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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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似证据齐全,希望官方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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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吗?想当然!!!  发表于 2013-3-1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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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了都无解?。。。费思量。。。宿松人的脸丢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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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无解!无奈!无助!无望!!!  发表于 2013-3-1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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